中观根本慧论·中论广释 第三十九课
龙树菩萨 造颂
麦彭仁波切 造释
索达吉堪布 译讲
龙树菩萨 造颂
麦彭仁波切 造释
索达吉堪布 译讲
酿吉钦布奏旦涅咪扬
宗内门兰钦波鄂嘉达
巴嘎达鄂灿吐谢莫到
敦巴特吉坚拉夏擦漏
涅庆日俄再爱香克思
加华头吉新拉意拉闷
晋美彭措夏拉所瓦得
共机多巴破瓦新吉罗
大悲摄受具诤浊世刹
尔后发下五百广大愿
赞如白莲闻名不退转
恭敬顶礼本师大悲尊
自大圣境五台山
文殊加持入心间
祈祷晋美彭措足
证悟意传求加持
顶礼本师释迦牟尼佛!
顶礼文殊智慧勇识!
顶礼传承大恩上师!
无上甚深微妙法 百千万劫难遭遇
我今见闻得受持 愿解如来真实义
为度化天边一切众生 请大家发无上殊胜的菩提心!
戊二、(抉择人我空性)分二:一、破人我之自性;二、破人我之能立。
第一个问题“破人我之自性”在第九品——《观本住品》中已经宣讲。现在正在学习第二个问题“破人我之能立”,也就是破人我存在的依据。
己二、(破人我之能立)分三:一、破人我之比喻——观燃可燃品;二、破人我之所依——观本际品;三、破人我之能依——观苦品。
今天接着讲第十品《观燃可燃品》。先从科判了解一下:
庚一、(破人我之比喻——观燃可燃品)分二:一、以理证广说;二、以教证总结。
辛一、(以理证广说)分三:一、破火薪自性成立;二、以此理类推他法;三、呵斥所破之见。
壬一、(破火薪自性成立)分三:一、破火薪之本体;二、破彼之能立;三、彼二之摄义。
癸一、(破火薪之本体)分二:一、破火薪一体成立;二、破火薪异体成立。
子二、(破火薪异体成立)分二:一、以太过而破;二、以未接触而破。
丑一、(以太过而破)分二:一、发太过;二、破离过之答复。
上节课宣讲了第一个问题“发太过”,今天继续宣讲第二个问题“破离过之答复”。
寅二、破离过之答复:
若汝谓燃时,名为可燃者。
尔时但有薪,何物燃可燃?
对方认为:燃和可燃以他体的方式,同时可以成立。因为燃和可燃,也就是火和木柴可以同时存在。正在燃烧的木柴就是所燃,木柴有可以燃烧的自性,火有热的自性,因此燃和可燃在同时以他体的方式可以成立。
上节课我们已经用“发太过”的方式破了火薪异体成立,但对方不承许。对方认为:正在燃烧的时候,就是火在起作用,火就是能燃,所燃烧的就是木柴,因此燃和可燃虽然是异体,但仍然有关系,并非毫不相关。
对于对方这种离过的答复,中观宗进行破斥:“若汝谓燃时,名为可燃者”。对方宗派认为正在燃烧的就是可燃者即木柴,世间人也会认为:灶里在烧火的时候,正在燃烧的木柴就是所燃。当然在名言中,中观宗并不否认火和木柴之间有能燃、所燃的假立关系。但这样的假立关系实际上不存在,因为用胜义理论观察,没有一个不空的。对方认为能燃和所燃是实有自性存在,这种道理完全不成立。
中观宗破斥:正在燃烧的时候,木柴是实有自性的可燃,这一点不会成立。怎么不成立?“尔时但有薪,何物燃可燃?”正在燃烧的时候,对方承认有可燃,那么这时用什么东西来燃烧这个可燃?
如果火和木柴同时成立,那么此时木柴有没有燃尽?如果燃尽了,则成为没有燃和可燃;如果木柴还没有燃烧,那么火对木柴没有起到任何作用。
如果已经燃尽了,火已经灭了,这个时候就没有木柴了,如同石女的儿子一样;如果没有燃尽,则成为没有燃烧,燃和可燃二者根本没有接触。除了已经燃烧和还未燃烧两种情况以外,所谓的正在燃烧只是存在于人们的分别念中,实际上根本没有实体,没有一个实有自性的正在燃烧。
对方认为的正在燃烧这一点不成立。为什么不成立?一方面对方认为火和木柴以异体的方式存在,异体就是指不观待他性,自体成立。如果火和木柴各自具有自性,并且是异体,则不能互相燃烧。如果对方说异体的法也可以互相燃烧,可以用中观能立等同所立不成之应成因,或者是非相同应成因予以推翻。如果火和木柴是如同瓶子和柱子,瓶子和火的一样的异体,则成为没有任何关系。可以用这样的方式破斥对方的观点。
在《中论释》中,麦彭仁波切按照《显句论》的观察方式进行了破斥。
以上讲完了“以太过而破”,接下来讲第二个科判“以未接触而破”。
丑二、(以未接触而破)分二:一、发太过;二、破离过之答复。
寅一、(发太过):
对方认为:火和木柴同时可以接触,同时可以燃烧。中观宗下面破斥:同时燃烧是不合理的。
若异则不至,不至则不烧,
不烧则不灭,不灭则常住。
月称论师的《显句论》,用的是以前前推出后后的观察方式。如前面讲到“破火薪异体成立”;对方不承许,予以反驳,接下来就讲到“破离过之答复”;如果对方还有疑问,就从“接触还是不接触”这方面观察。一般来讲,印度论师宣讲论典不安立科判,但前后之间有紧密的联系。
“若异则不至,不至则不烧”。这里的“至”,是古代用到的翻译方式,就是接触的意思。如果木柴和火是异体,就如同瓶子和柱子一样,则火和木柴不能接触;如果没有接触,就不可能产生燃烧。
《入菩萨行论·智慧品》中也有这样的教证:“不入则无合,无合则不遇,无分而能遇,云何有此理。”在抉择受念住的时候,人与人的身体从表面上看是有接触的,但中间只要有微尘,就算还没有接触。没有和合而说有相遇,是根本不合理的。
同样的道理,如果是火和薪柴是性质不同的两个物体,则它们根本不可能有接触,既然火和薪柴根本没有接触,火又怎么能燃烧薪柴?在具足木柴的情况下,火可以燃烧;在不具足木柴的时候,火会灭尽。
如果火从来没有因为木柴的因缘而产生过,那么火的毁灭也不存在,最终得出的结论是火永远不灭,会有这种过失。这一点也是不合理的,名言中火有生有灭,但在胜义中,火的本性也不会成立,所以永远不灭的火也不会存在。
不仅是火和木柴,一切相互观待的法之间的关系,以智慧分析观察时,都将被抉择为空性。关于证悟空性的方式,全知麦彭仁波切在《定解宝灯论》中说:“然而显宗双运义,依靠观察而抉择,密宗以自亲体验,成立自之觉性界。”中观证悟空性的方式,主要以各种理论来推断;无上密法则主要依靠上师的窍诀,通过窍诀安住在心的本体上,从而认识自己心的本来面目,这是无上密法的特点。
所以,不管是显宗还是密宗,都必须通达心的本体是空性,否则不会有解脱。因为将众生束缚于轮回的根本就是执著,如果不断掉执著,根本就无法解脱。
通过火与木柴的关系可知,平时我们认为的这些执著全部是假的,正如《三摩地王经》云:“眼耳鼻非量,舌身意亦非,若诸根是量,圣道复益谁?”但现在有些佛教徒却总是认为:“今天我看见了什么,听见了什么……”好像学佛的目的就是这个。但这些并不重要,肉眼看到了什么,肉耳听到了什么……这些都不可靠,眼耳鼻舌身并不是真正的感觉。
听说有些学密的人整天都讲一些奇奇怪怪的事:“我梦见了什么,我白天看见了什么……”当然,无上密法也有一些窍诀引导,比如观明点、光、佛像等,但这必须建立在通达本来清净的基础上。如果未能通达心的本来空性,那么观明点、光、佛像等都成了空中楼阁。
空性是一切修行之基,打好这一基础相当重要。修行人一定要精通中观的观察方式,如同本颂所讲,通过观察火和木柴接触还是不接触等方式来抉择空性,之后才能真正认识到一切万法的本体和心的本体,这样修行才不会出差错,才会非常保险。这个问题大家应该记住。
总之,给对方发太过:火和木柴不可能接触,因为不会接触所以不会燃烧;因为不会燃烧,所以不会灭尽,则火就会成为常住之法。此时对方无言以对。
寅二、(破离过之答复)分二:一、对方之答;二、破彼之答。
卯一、(对方之答):
前面讲了火和木柴不能接触,而且不能燃烧的道理。对方却认为不合理。
燃与可燃异,而能至可燃。
如此至彼人,彼人至此人。
对方有部宗回答:火和木柴是异体则不能接触的说法不合理。燃与可燃(火和木柴)虽是异体但可以接触,世间名言中就有“男人接触女人,女人接触男人”的说法,戒律中也有出家人不能接触异性身体的规定。既然有此说法与规定,那就说明肯定存在接触。因此,异体的火与木柴接触,并非不能存在的事情。
“如此至彼人,彼人至此人”这两句,藏译本为“男人至女人,女人至男人”。印顺法师在讲记中讲到,他看到的颂词也是“男人至女人,女人至男人”。不知道他看到的是哪个版本,波罗颇蜜多罗所译的《般若灯论释》中为“如女至丈夫,如丈夫至女”,并将《观燃可燃品》翻译为《观火薪品》。由此可见,《般若灯论释》的译文与藏文比较接近。
清辩论师翻译的颂词比较好懂,虽然注释比较难懂。鸠摩罗什翻译的颂词里面没有直接说男人女人,如果大家觉得鸠摩罗什大师的译文比较难懂,也可以看我依藏文版本所翻译的译文,还可以参阅清辩论师的《般若灯论释》。这样就比较容易理解。
卯二、(破彼之答):
若谓燃可燃,二俱相离者。
如是燃则能,至于彼可燃。
中观宗破斥:这样的说法不合理,所谓的燃和可燃即火和木柴,如果像男人女人一样,是互不观待的他体,那么在名言中可以有假立的接触。但火和木柴却是互相观待的因果关系,如果能烧的火不存在,所烧的木柴观待而言,就根本不可能存在。对方所谓的燃可燃的关系,与男人女人一样“相离”,二者性质完全不同,后者是互不观待的异体存在,但实际上火与木柴必须互相观待,与男人女人的比喻不同。
“如是燃则能,至于彼可燃。”这个颂词用一种反问的语气进行遮破。意思是如果你们认为燃可燃如同男人女人一样互不观待,那么火就能接触可燃的木柴,但实际上是不可能的。虽然颂词未直接遮破,但月称论师的《显句论》与清辩论师的《般若灯论释》都采用了上面的方式进行破斥。对方所承认的男人和女人的比喻,是互不观待的关系,而火和木柴必须互相观待,因此对方的比喻不成立。对方的喻义不成立的道理,通过这个方式来破。
火和木柴必须相互观待,如果能烧的火不存在,那么所烧的木柴就不可能存在;所烧的木柴不存在,能烧的火也不可能存在。它们两个之间一定是相辅相成的观待,如果没有观待则不合理。主要是以这种方式遮破。
癸二、(破彼之能立)分二:一、破观待之能立;二、破现量之能立。
子一、(破观待之能立)分四:一、破前后之观待;二、破同时之观待;三、破成与不成之观待;四、摄义。
丑一、(破前后之观待)分二:一、反问;二、正破。
寅一、(反问):
若因可燃燃,因燃有可燃,
先定有何法,而有燃可燃?
如果你们认为,依木柴而有火,依火而有木柴,那么请问:究竟是观待所观待的“何法”,依靠它才能成立火与木柴?
对方认为:正因为火与木柴互相观待,所以二者应为实有,因为凡是观待的法必定实有。
中观宗反问:既然依木柴而有火,依火而有木柴,那么木柴与火谁先存在才能成立燃与可燃?是先有火,后成立木柴;还是先有木柴,后成立火?这两种观点对方都不会承认。
这里先给对方提出一个问题,下面进行分析。
寅二、(正破):
若因可燃燃,则燃成复成。
是为可燃中,则为无有燃。
多数人认为依可燃的木柴才有能燃的火,比如中午做饭就是先准备木柴然后才点火。如果先有火,再准备木柴又有何用?藏人很喜欢堆一些木柴在门口,但有人看不惯这些行为:堆这么多木柴是不是要烧自己的尸体? “若因可燃燃”,如果对方认为依可燃的木柴而有能燃的火。
“则燃成复成”,中观宗问:在可燃的木柴存在时, 火是否存在?如果火已经存在,那么燃烧木柴就没有必要了,就会有再次产生的过失,但是这个一般来说谁都不会承认吧!因为名言中,准备木柴的时候,火还没有燃起,否则就会有再次燃烧木柴产生火的过失,所以对方不敢这样承认。
如果认为在准备木柴的时候,火还不存在,那也就没有什么意义,因为木柴和火相互观待,如果其中一个不存在,就不存在观待关系,二者不可能前后而产生。比如,火还没有产生如同石女儿,木柴已经存在如同柱子,如果说柱子观待石女儿而燃烧,那是不可能的。因为火是无实法,不可能依靠有实法木柴而产生。
“是为可燃中,则为无有燃”,如果火先不存在,那么木柴就不需要观待火。因为木柴成立的时候,火还不成立,火和木柴失去了能燃所燃的关系。
这个推理方法大家应该明白了吧?首先反问:火和木柴哪一个先存在?对方肯定不会承认火先存在,否则木柴就没有作用。对方会说:木柴先存在,那我们又可以反问:木柴存在的时候,有没有火?
如果有火,木柴就没有用了,否则就会有火再次产生的过失;如果木柴成立的时候火还不存在,那么火的本体和石女儿没有差别,这样以来,即使有三卡车木柴堆在那里,也不能产生一个火星。为什么?因为火的本性是无实法,不可能依靠有实法而产生。通过这种方式观察,对方的观点根本不可能成立。
今天就讲到这里,明天讲同时观待不成立的道理。下面讲《中论释》的内容。
壬二、破离过之答复:
若汝谓燃时, 名为可燃者。
尔时但有薪, 何物燃可燃。
【如果对方辩白道:虽然木柴与火为异体,但也并不是说没有木柴却必须产生火。即使此二者为异体,但没有木柴就没有火。】
中观宗前面用破异体的方式破斥的时候,对方不服,他们认为:火和木柴虽然是异体,但是同时存在的异体。
【不然,又是什么缘故而使火炽燃的呢?它的意义为:火所燃烧的性相者就是木柴,火也必须依赖木柴才能得到。所以,它们并不是各自孤立而存在的。】
否则,火是怎么燃烧的呢?它的意义是:火所烧的自性就是木柴,木柴有这种能力,而火也必须依靠木柴才能燃烧,它们是互相观待而成。
【换言之,必须与火相关联才能称之为木柴,火也必须仰仗木柴才能产生,它们具备相互观待的关系。并不是如同瓶子与氆氇之间毫不观待,互为他体。所以也就不会成为过失,其原因是:如果我们这样承许,火必须观待于木柴,因为正在燃烧的才是可燃者(就没有以上过失了)。】
对方认为:同一个时间才会成立能观待和所观待,而且火正在燃烧的就是木柴。
【在那个时候,正在燃烧的只能称之为木柴,于其之外而为他体的火并不存在,又以什么而使木柴成为可燃呢?谁也无能为力。如果所谓的“正在燃烧”是指木柴舍弃了原有的实体而变成火,则除了火以外没有其他的(木柴)。】
正在燃烧的时候,木柴已经舍弃其本体,变成了火,这时就没有所燃了。火不能对自己燃烧。
【如果是指木柴并未舍弃原有的实体而是(以实有异体的方式)住于火中,那么火又如何能使木柴燃烧呢?它们相互之间并没有关联,成了互不观待的他体。如同东方的火与西方的木柴一般。】
这种推理方式非常好,讲清了为什么不能同时产生,在其他的注释中没有这样的推理方式。这里运用了月称论师的理证。很多人认为我亲眼看见火正在燃烧木柴,但实际上是不成立的。
壬三(宣说其他能损之理)分二:一、正破;二、破离过之答复。
果仁巴大师安立的科判是“以未接触而破”,是以接触不接触的道理遮破。麦彭仁波切是以“宣说其他能损之理”而破。
癸一、正破:
若异则不至, 不至则不烧,
不烧则不灭, 不灭则常住。
【因为火与木柴互为异体,此二者在任何时候,都如同光明与黑暗一样不能互相接触[至]。如果不能接触,则如同东方的火不能去燃烧西方的木柴一样。如果不能燃烧,则不能因木柴穷尽的功效而使火熄灭。如果火不能熄灭,则其自身就成为恒时燃烧、常住不灭的法了。】
没有学过中观的人可能会迷惑,一会儿说“火永远不会灭尽”,一会儿说“火永远灭尽”。实际上,如果火和木柴不观待,则不可能有接触;不可能有接触,则不可能燃烧;不可能燃烧,则不会灭尽;不会灭尽,则火成为常住,永远不会灭失。这样一来,人们不用担心找不到引火器,也不用担心找不到灭火器了,厨房里的火永远不会灭尽,有这种过失。
癸二、破离过之答复:
燃与可燃异, 而能至可燃。
如此至彼人, 彼人至此人。
【如果对方认为:如同此女人可以接触彼男人,彼男人可以接触此女人一样,虽然在木柴之外火成立为他体,但火仍然是可以与木柴接触的。】
这是对方的观点。
若谓燃可燃, 二俱相离者。
如是燃则能, 至于彼可燃。
【如果火与木柴,如同女人与男人一样互不观待,一者可以弃离或者超越另一者,而成立各自的本体。则即使火在木柴之外成立为异体,也能如同男人与女人一样可以与木柴相接触。然而这种前提是不存在的,所以其比喻与意义也是迥然不同的。】
对方认为男人和女人是完全不观待的他体。颂词上没有具体分析如何破,下面会真正破其意义。中观宗破斥:你们以互不观待的比喻,用来成立互相观待的意义,显然不合理。
庚二(破观待而成立)分二:一、正破观待而立;二、宣说旁破他理。
辛一(正破观待而立)分三:一、破前后之观待;二、破成与不成之观待;三、摄以破成立之义。
印顺法师的讲记中,观待分了四种:通待、别待、定待、不定待。一、通待,如长待不长。这不但观待短说,凡是与长不同的法,都可以相待。二、别待,如长待短。这唯长与短,互相观待,不通于其它的法,所以是别待。三、定待如色与色法。四、不定待,这与通待是一样的。不知道出处,但看起来很有道理,你们自己观察这样的分类方法有没有必要。
因明中讲的观待:一个因和果方面的观待;一个就是同时的观待。如种子和芽、父亲和儿子,有能生所生的关系,这是因果方面的观待,不需要在同一时间存在。此山和彼山、此人和彼人、这个和那个等这些法需要互相依靠才能成立,是同时的互相观待。
我们现在正在学习中观的时候,要把主要精力放在中观上,精进的人可以在短短的时间里得到中观的智慧;不精进的人,五六个月很快就过去了,到时候什么都没学到,什么都没懂得,比较可惜。
壬一、破前后之观待:
若因可燃燃, 因燃有可燃,
先定有何法, 而有燃可燃?
【如果对方认为:如果火与木柴互相具备观待的关系,则它们就应该是存在的。如果它们自身不存在,则观待也是不合理的。如同石女的儿子与女儿不存在互相观待的关系一样。】
对方认为:火和木柴具备互相观待的关系,所以它们是存在的。因为自身存在,所以才有观待。
这是中观宗的反问。佛护论师的讲义中,前文是用反问的方式,后文是用破斥的方式来讲。宗喀巴大师引用了佛护论师的观点,所以我这样分析并非没有依据。
我找到了几个不同的讲义,每天把所讲内容都看一遍。后来又找到一个土登江措的讲义,他是喇拉秋智仁波切家乡的一个喇嘛,他写的《中观根本慧论》讲义很不错,但有点略。又找到《显句论》,这样,每天五六本讲义都看一遍,还是有点费劲,但是觉得很快乐。
我也不知道以后有没有机会再传讲《中论》。但是我觉得,在末法时代,对于龙猛菩萨所造的解释佛陀密意的殊胜论典,能够有机缘读一遍,还是很有福报的。
【如果因为观待木柴而使火成立,又因为观待火而使木柴成立,那么请问:究竟是观待所观待的何法,而使观待法火与木柴成立的呢?于此二者当中,究竟是哪一个法首先成立的呢?】
若因可燃燃, 则燃成复成。
是为可燃中, 则为无有燃。
【如果承许木柴[可燃]首先成立,然后观待木柴而成立火。】
大家普遍认为,先有木柴,然后再有火。
【然而,既然火都没有成立,则所观待的法[木柴]也不能成立,观待也就是一派胡言。】
如果所观待的火还没有成立,木柴先成立,那就无法观待了。
【如果火已经成立,则再次以木柴而使所谓的“火”成立,就会成为根本没有意义。】
如果火已经成立,再次以木柴成立火,对方也不会承认。如果木柴和火同时成立,那么我们在门口堆上木柴的时候,木柴会全部变成一片火焰,牛粪棚都变成火棚,这是谁也不敢承认的。
【这样一来,你们所承许的在火之前首先成立的,所焚烧的木柴,就成了不观待火的木柴了。这样,你们所承认的相互观待的关系也就消失了。】
这是以发太过的方式来讲:你们承许的木柴就会成为不观待火的木柴,这只能称为木头,不观待火的缘故。
【总之,如果所观待的法不存在,则观待此法也是不合理的。如同不存在以兔角作为所观待的法一样。】
比如,说木柴先存在,火不存在如同兔角,则二者没有观待关系。
【反之,如果所观待的法存在,即已经成立,又怎么需要观待另一者而首先成立呢?】
一者还没有成立,另一者怎样去观待它而成立?不可能观待的。
【在(所观待的法)没有诞生之前所承许的法,也在此之前没有所观待的另一者,所以就不能成立。】
一个法还没有成立,另一个法在其前面成立是不可能的。
【(如果可以成立,)那么又是谁使其成立的呢?其能立并不存在,如同没有父亲的儿子一样。因此,如果木柴(可以离开火而)首先成立,则其他并没有正在燃烧的,并非木柴的草等等也就成了可燃。】
如果木柴先成立,没有正在燃烧的火,不能称之为木柴,因为没有观待它的火成立。否则世间的草木、钢铁等也全部变成木柴了。为什么呢?因为即使不能燃烧,也能称之为木柴的缘故。
【如果承许火在之前成立,也是不可能的。如果此立论成立的话,则火的产生就成为了无因,并且有无需观待木柴的道理可以损害。】
如果火在木柴之前成立,则火就成为无因。中观宗以火不需要木柴来破斥,对方也就无法给予正确答复。
本课思考题:
1、为什么说正在燃烧的不是木柴呢?
2、如何观察才能彻底了解火与薪从未接触之理。
3、火薪若非同时观待,有什么过失。
本课对应《中论释》原文:
《中论释》
——善解龙树密意庄严论
麦彭仁波切 著
壬二、破离过之答复:
若汝谓燃时, 名为可燃者。
尔时但有薪, 何物燃可燃。
如果对方辩白道:虽然木柴与火为异体, 但也并不是说没有木柴却必须产生火。即使此二者为异体,但没有木柴就没有火。不然,又是什么缘故而使火炽燃的呢?它的意义为:火所燃烧的性相者就是木柴,火也必须依赖木柴才能得到。所以,它们并不是各自孤立而存在的。换言之,必须与火相关联才能称之为木柴, 火也必须仰仗木柴才能产生,它们具备相互观待的关系。并不是如同瓶子与氆氇之间毫不观待,互为他体。所以也就不会成为过失,其原因是:如果我们这样承许,火必须观待于木柴, 因为正在燃烧的才是可燃者(,就没有以上过失了)。
在那个时候,正在燃烧的只能称之为木柴, 于其之外而为他体的火并不存在,又以什么而使木柴成为可燃呢?谁也无能为力。如果所谓的“正在燃烧”是指木柴舍弃了原有的实体而变成火,则除了火以外没有其他的(木柴)。如果是指木柴并未舍弃原有的实体而是(以实有异体的方式)住于火中,那么火又如何能使木柴燃烧呢?它们相互之间并没有关联,成了互不观待的他体。如同东方的火与西方的木柴一般。
壬三(宣说其他能损之理)分二:一、正破;二、破离过之答复。
癸一、正破:
若异则不至, 不至则不烧,
不烧则不灭, 不灭则常住。
因为火与木柴互为异体,此二者在任何时候,都如同光明与黑暗一样不能互相接触[至]。如果不能接触,则如同东方的火不能去燃烧西方的木柴一样。如果不能燃烧,则不能因木柴穷尽的功效而使火熄灭。如果火不能熄灭,则其自身就成为恒时燃烧、常住不灭的法了。
癸二、破离过之答复:
燃与可燃异, 而能至可燃。
如此至彼人, 彼人至此人。
如果对方认为:如同此女人可以接触彼男人,彼男人可以接触此女人一样,虽然在木柴之外火成立为他体,但火仍然是可以与木柴接触的。
若谓燃可燃, 二俱相离者。
如是燃则能, 至于彼可燃。
如果火与木柴,如同女人与男人一样互不观待,一者可以弃离或者超越另一者,而成立各自的本体。则即使火在木柴之外成立为异体, 也能如同男人与女人一样可以与木柴相接触。然而这种前提是不存在的,所以其比喻与意义也是迥然不同的。
庚二(破观待而成立)分二:一、正破观待而立;二、宣说旁破他理。
辛一(正破观待而立)分三:一、破前后之观待;二、破成与不成之观待;三、摄以破成立之义。
壬一、破前后之观待:
若因可燃燃, 因燃有可燃,
先定有何法, 而有燃可燃?
如果对方认为:如果火与木柴互相具备观待的关系,则它们就应该是存在的。如果它们自身不存在,则观待也是不合理的。如同石女的儿子与女儿不存在互相观待的关系一样。
如果因为观待木柴而使火成立,又因为观待火而使木柴成立,那么请问:究竟是观待所观待的何法,而使观待法火与木柴成立的呢? 于此二者当中,究竟是哪一个法首先成立的呢?
若因可燃燃, 则燃成复成。
是为可燃中, 则为无有燃。
如果承许木柴[可燃]首先成立,然后观待木柴而成立火。然而,既然火都没有成立,则所观待的法[木柴]也不能成立,观待也就是一派胡言。如果火已经成立,则再次以木柴而使所谓的“火”成立,就会成为根本没有意义。
这样一来,你们所承许的在火之前首先成立的,所焚烧的木柴,就成了不观待火的木柴了。这样,你们所承认的相互观待的关系也就消失了。
总之,如果所观待的法不存在,则观待此法也是不合理的。如同不存在以兔角作为所观待的法一样。反之,如果所观待的法存在,即已经成立,又怎么需要观待另一者而首先成立呢?在(所观待的法)没有诞生之前所承许的法,也在此之前没有所观待的另一者,所以就不能成立。(如果可以成立,)那么又是谁使其成立的呢?其能立并不存在,如同没有父亲的儿子一样。
因此,如果木柴(可以离开火而)首先成立,则其他并没有正在燃烧的,并非木柴的草等等也就成了可燃。
如果承许火在之前成立,也是不可能的。如果此立论成立的话,则火的产生就成为了无因,并且有无需观待木柴的道理可以损害。
所南德义檀嘉热巴涅 此福已得一切智
托内尼波札南潘协将 摧伏一切过患敌
杰嘎纳齐瓦隆彻巴耶 生老病死犹波涛
哲波措利卓瓦卓瓦效 愿度如海诸有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