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观根本慧论·中论广释 第四十课
龙树菩萨 造颂
麦彭仁波切 造释
索达吉堪布 译讲
龙树菩萨 造颂
麦彭仁波切 造释
索达吉堪布 译讲
酿吉钦布奏旦涅咪扬
宗内门兰钦波鄂嘉达
巴嘎达鄂灿吐谢莫到
敦巴特吉坚拉夏擦漏
涅庆日俄再爱香克思
加华头吉新拉意拉闷
晋美彭措夏拉所瓦得
共机多巴破瓦新吉罗
大悲摄受具诤浊世刹
尔后发下五百广大愿
赞如白莲闻名不退转
恭敬顶礼本师大悲尊
自大圣境五台山
文殊加持入心间
祈祷晋美彭措足
证悟意传求加持
顶礼本师释迦牟尼佛!
顶礼文殊智慧勇识!
顶礼传承大恩上师!
无上甚深微妙法 百千万劫难遭遇
我今见闻得受持 愿解如来真实义
为度化天边一切众生 请大家发无上殊胜的菩提心!
《中观根本慧论》大体上分三个方面:
甲二(论义)分三:一、宣说见解而顶礼;二、抉择宣说中观之见;三、忆念恩德而顶礼。
乙二(抉择宣说中观之见)分三:一、宣说缘起特法;二、宣说缘起空性;三、证悟缘起之功德;
丙一(宣说缘起特法)分三:一、宣说主要特法;二、宣说其他特法;三、断除太过;
丁一(宣说主要特法)分二:一、观因缘品;二、观去来品。
丁二(宣说其他特法)分五:一、抉择法我空性;二、抉择人我空性;三、抉择有实法为空性;四、抉择时间为空性;五、抉择轮回为空性。
以五个方面来阐述。其中第一个问题,“抉择法我空性”已经讲完,现在是第二个问题,“抉择人我空性”:
戊二(抉择人我空性)分二:一、破人我之自性;二、破人我之能立。
前面第九品《观本住品》中已经讲了破人我之自性,希望大家把品与品之间的关联了解一下,对理解整个中观的内容有很大帮助。
己二(破人我之能立)一、破人我之比喻;二、破人我之所依;三、破人我之能依。
破人我之能立,分《观燃可燃品》《观轮回品》《观苦品》三个方面。第一个部分是讲破人我的比喻,对方坚持有人我存在,就用火和木柴来作比喻,人我和五蕴应该通过观待法而成立。为了打破对方对人我的执著,本品以理证遮破这一能立。
庚一(破人我之比喻——观燃可燃品)分二:一、以理证广说;二、以教证总结。
辛一(以理证广说)分三:一、破火薪自性成立;二、以此理类推他法;三、呵斥所破之见。
壬一(破火薪自性成立)分三:一、破火薪之本体;二、破彼之能立;三、彼二之摄义。
癸一(破火薪之本体)分二:破火薪一体成立;二、破火薪异体成立。
癸二(破彼之能立)分二:一、破观待之能立;二、破现量之能立。
子一(破观待之能立)分四:一、破前后之观待;二、破同时之观待;三、破成与不成之观待;四、摄义。
前面已经宣讲了破前后的观待,这一品重点观察火和木柴互相燃烧不成立。在世间中观待的法相当多,把这些观待的法全部一一地破析,所谓的观待只不过是人们在名言中,在世俗生活中生存的一种幻觉的方便方法而已。所谓的观待只是人们的一种假相安立,真实的本体一点也不会成立。
从第十品的开头到结尾,龙猛菩萨对于所谓的观待不成立的道理分析得非常细致。为什么?这里主要用观待的比喻来破除对方想建立人我存在的观点,前面已经讲了前后的观待根本不可能成立的道理,是以反问和正破的方式来推理。下面对同一个时间中能观待和所观待的两个法不成立的道理进行宣讲。
对方观点:先有火后有木柴,或者先有木柴后有火这两个观待,因为一个存在的时候另一个不存在,所以这种观待方法不成立,就如同石女的儿子和柱子一样。对方认为这种时间前后的能观待和所观待虽然不成立,但是能观待和所观待的法应该可以同时存在。比如说我们亲眼看见依靠木柴燃火,或者古代用火薪、火绒这些原料,当把火的因缘具足以后,火就生起来了。如果没有详细观察,就会认为现在明明有了木柴的时候马上就可以生火烧茶,火和木柴应该是同时存在。
中观宗破斥:能观待和所观待的法同时存在,这也是不成立的。在宗喀巴大师、果仁巴大师和其他的一些讲记中,这个科判是破同时的观待。
我们讲的注释可能是麦彭仁波切在原来的颂词上面作的一些注解,后来的益亲嘉措等很多大德重新整理,现在《中观根本慧论》的注疏里面是否都是麦彭仁波切的原话?这也不好说,因为从后面的小字中可以看出来并不是原话。我们前段时间也在讲,如果现在能找到麦彭仁波切老人家的原话该多好,不管是字多还是字少。
这个讲义跟《中观庄严论大疏》比较起来,文风上有非常大的差别,后者每一句都可以看出是麦彭仁波切的原话。但这里在有些内容上的话稍微有一点不同,在翻译的过程中也是遇到很多的困难,可能那个科判里面跟现在我的科判有一点不同,但这里应该是同时观待不成立,这个是比较合理的。
这是从月称论师的《显句论》中看的,虽然《显句论》没有科判,但是从他观察方式的角度来推测,前面是次第观察,这里是同时观察,在这个方面有差别。
丑二(破同时之观待):
若法因待成,是法还成待,
若所待可成,待何成何法?
“若法因待成”,如果认为法同一时间中互相观待而成立,比如火观待木柴,木柴观待火;“是法还成待”,那么该法同样成为所观待之法;“若所待可成,待何成何法”,如果所观待而成的法自性成立,不管是火观待木柴而成立,还是木柴观待火而成立,同一时间中互相是怎么观待的?
颂词中虽然没有用原义来分析,实际上讲义里面不管是《显句论》还是在其他的论著中,清辩论师的注疏里面不是特别广,可以分析意思是:对方认为火依靠木柴而观待,木柴依靠火而观待,这两个互相观待而成立,而且是同一个时间安立。
如果这样承认是不合理的。为什么不合理?比如先观察火是因木柴而成立,如果火和木柴同时存在,而火已经成立,那么观待木柴有什么必要?没有必要。因为所谓观待的意思,就是依靠此能生起彼,第一刹那火已经有了,那么还要不要再拿一个木柴生火?没有必要。
反之,木柴集聚的目的是什么?木柴集聚的目的就是为了生火,但是现在火已经有了,木柴虽然已经集聚,但是它所观待的火已经成立,根本不需要再观待木柴来产生火。所以从火的角度来讲观待也没有什么意义。
火作为能观待,木柴作为所观待,在同一个时间中它们两个之间的关系不能成立。反过来讲木柴作为能观待,火作为所观待的情况下,实际上它们两者的所观待能观待的情况也是根本不可能成立。
对于同时观待,麦彭仁波切和宗喀巴大师的讲义里面都举了例子:两个人在渡河的时候,船只坏了,然后两人在水里虽然互相抓着,但是都没办法救对方,因为两个人都已经沉溺在水里面。所以,能观待法本身都不成立,所观待的法怎么成立?也可以说所观待的法的本体依靠能观待法,能观待法也依靠所观待法,这样就根本不可能成立。
清辩论师的讲义里用牛角来作比喻:两个牛角都单独成立,各自安住在自己的位置上,它们的产生和生存有没有互相观待的必要?根本不可能有任何必要。我们从几个讲义里面的比喻来说明:所谓同时的观待根本不合理。
平时人们也是经常说这边那边,或者是好坏、是非、长短等,认为这些是在同一个时间中观待的法,但实际上这些也是人们的分别念安立的假象。
在名言中未经观察的情况下,就像梦中的水喝了也能解渴一样,根识面前的这些迷乱显现也能起到作用。真实观察的时候,一切安立都成了空性。
丑三(破成与不成之观待)
若法有待成,未成云何待?
若成已有待,成已何用待?
“若法有待成”,如果法已经有,就没有必要通过观待而成立。“未成云何待”?如果这个法没有成立如何观待?“若成已有待,成已何用待”,如果这个法已经成立,已经有了观待,就不用再通过观待而成立。
对方认为火和木柴互相观待而产生,中观宗破斥:是已经成立的火观待木柴?还是没有成立的火观待木柴?如果火已经成立,就没有必要观待木柴;如果火没有成立,火的本体就是无实法,它依靠木柴根本不可能成立。因为它的本体跟石女的儿子一样,根本在这个世界上不存在,观待任何一个法它的本体也不可能浮现。这是从火的角度来分析。
同样的道理,如果从木柴的角度来讲,是已经成立本体的木柴观待火,还是未成立本体的木柴观待火?如果木柴成立了,则没有必要观待,不成立的话也没有必要观待。
比如说火的本体像虚空一样,根本不可能成立,它的本体不成立的缘故,观待任何法都不可能现前本体。如果它的本体已经成立,“成已何用待”它还用观待什么?比如说火的本体已经成立了,它观待木柴有什么用?根本没有用。
比如说这边已经成立,观待那边就没有必要。那边有也好,没有也好都不要紧,因为这边已经成立了。如果不成立,用千百万个因缘具足也不可能有新的诞生。又比如儿子已经存在,父亲有也可以没有也可以,根本不可能再去观待父亲再成立儿子。
这个问题就是从成和不成的角度来破。
丑四、(摄义):
摄义是对于前面几个科判“破前后之观待”“破同时之观待”“破成与不成之观待”的总结,从而得出所谓的观待法根本不可能成立的结论。
因可燃无燃,不因亦无燃,
因燃无可燃,不因无可燃。
这个颂词如果不解释,还是比较难懂的。我想我们学过了《中论》《四百论》等颂词后,再看佛经里面的颂词就简单多了。以前学过《入菩萨行论》《亲友书》的颂词,会觉得有点困难。如果以后再学《释量论》的颂词,就会觉得这些颂词都不足挂齿、非常简单,肯定会有这种感觉。
昨天也讲了,燃和可燃分别指火和木柴。前文以同时观待、非同时观待、成不成观待等作了观察。“因可燃无燃”,首先是从火的角度来讲,观待木柴不能有火; “不因亦无燃”,不观待木柴的火有没有?如果没有所燃烧的法,能燃烧的火会不会存在?这在世界上也根本找不到。所以,从火的角度来讲:观待木柴没有火,不观待木柴也没有火。
下面从木柴的角度来分析:“因燃无可燃”观待火也没有木柴;“不因无可燃”,不观待火的木柴不叫可燃或所燃,只能叫木头。这跟前面的推理方法一样,同时不成立,非同时不成立,或者是一体异体皆不成立等等。
凡名言中观待的法,在胜义谛中都不存在。就如儿子与父亲,不论是否观待父亲,儿子都不存在;不论是否观待儿子,父亲也都不存在。
只不过有实宗和一般的凡夫人,认为我补特伽罗以观待法而存在,就像是火和木柴的比喻。但是这个比喻根本不可能成立,因此能观待的补特伽罗和所观待的法,也完全不存在。
这样的道理推出来了以后,不管在什么时候,经常通过各种法的分析,在自己的相续中,也是会深深地明白,大慈大悲的佛陀在不同的众生面前宣说了各种法,但是最了义最究竟的是什么法?就是人无我和法无我。
既然本来没有人我和法我,那众生为什么会去耽著?这是迷乱习气所致。就像是有眼翳的病人见到本来不存在的毛发一样。要想通达空性的道理,只有先懂得无我的理论,然后再进行修持,这样在有生之年或者来世,就能在自相续中开悟智慧,那个时候所有的痛苦烦恼都会销声匿迹。
因此,闻思中观相当重要。年轻的时候,如果经常闻思中观和因明,在晚年的时候也会和不闻思的人有明显差别。比如,一些老年人在年轻的时候闻思特别究竟,虽然他住在轮回中,有各种烦恼和痛苦现前,但是面对的方法完全不同。为什么?这是因为他受过很甚深法门的教育,就像现在世间受过良好教育的人,由于他们的成长环境不同于一般大众,自然有不同于一般世人的一些境界。
同样的道理,佛教的无我的观点,在我们修学佛法的过程中相当重要。每一个人都应该对无我的法门生起信心,并不是世间上人们所认为的仅仅不存在就是空性。从理论上通达了无我的道理以后,任何外道、恶友和逆缘都无法转变你的意志和定解。达到这种境界的时候,不管在轮回中遇到任何困难,显现上可能也会有痛苦,但因为通达无我的道理,和普通人相比还是会有很大的差别。
《观燃可燃品》主要是针对我们的实执烦恼,龙猛菩萨通过各种方法,归根结底就是要破除我们的实执。如果我执稍微有点减轻,这说明闻思已经有成效;如果自我之心越来越强大,那说明我们还需要加紧努力。
子二(破现量之能立):
对方认为:你们前面观察同时也好,非同时也好,这样的观察没有必要,反正我眼睛看到火能燃烧柱子,如果不能燃烧,那么我们早上怎么烧茶?
中观宗破斥:你们所谓的现量看见,是不是正量?如果是正量,那还是需要观察,你怎么现量看到?首先,这个现量到底怎么成立的?下面破这个问题。
燃不余处来,燃处亦无燃。
可燃亦如是,余如去来说。
如果对方真的现量成立,那还是非常随喜,我也是承认正量,可是对方所谓的现量,根本不可能成立。对方所谓的现量成立,那么木柴的燃烧,是在木柴上自己现量成立的?还是其他地方来现量成立的?如果其他地方来成立,火在木柴上,你是怎么样看见的?
然后,如果说不是木柴上,是别的法上面存在的话,你怎么现量成立的?这样的话,稍微这样观察的时候,一观察的时候,所谓的现量成立,也不合理。
“燃不余处来”这个燃,就是火的意思。火是不是从除了木柴以外其他地方来的?比如,石头、铁块等其他的任何法上面,是不是火的来源?肯定不是的。
“燃处亦无燃”,木柴是不是火的来源?不是的。除了木柴以外的地方,也没有火的来源。这样一来,你们从哪里现量见到木柴燃烧?
按照因明尤其是经部宗的观点是这样认为的:比如火绒、火薪、火铁等因缘中有很多火的分支,因缘具足的时候,这些分支微尘通过摩擦可以起现最微小的火星,慢慢烧燃以后,就开始出现火焰,并最终会出现熊熊燃火的情况。
但实际上,这只不过暂时在名言中可以这样安立,法称论师也是说:“若入观外境,我依经部梯。”我安立名言的时候,依靠的是经部的阶梯。但是这样的名言,实际上是假的,它根本经不起任何观察。因明认为火的每一个分子,住在石头上、铁块上、还有一些火绒上,比如说火柴外面黑色的皮上,如果以中观的各种推理观察,所谓火的微尘的实质根本不可能成立,最后都是变成空性。
《显句论》里面也引用了数论外道的一些观点,他们认为:果在因上面可以存在,只不过是不明显,后来通过摩擦,火的原形就已经原形毕露。但这种说法也不合理,为什么?《入菩萨行论·智慧品》中专门有这个观察:如果在因位上已经具足果位,那就会有吃饭成了食用不净粪,以及没有必要勤作在种子里即可获得果实等等过失。跟其他的中观所讲的一样,我们这里不作详细的破斥。
当然中观宗也承认名言中,木柴和火星因缘具足的时候,火能燃烧,然后依靠火烧茶。但这个并不是对方所认为的实有的比喻。就完全如同梦中一样,梦中因缘具足的时候,确实是有火,但实际上梦中的火有没有自体?根本没有自体。对于这种假相的火成立,对方的观点也是没有一点意义。因此,我们归根结底要通达:此处不是破假相的火,也没有必要破;但是真正火的产生,火和木柴之间的观待关系,根本不可能成立。
“余如去来说”,其他遮破现量见的抉择方式与《观去来品》相同:“燃者则不燃,不燃者不燃”,如果火已经存在,就不可能烧;“离燃不燃者,无第三燃者”除了燃和不燃以外,没有第三燃者。
以这种观察方式,又有很多人会认为,虽然不知道火是从哪里来的,但是我眼前现量见到了燃烧。套用观去来品中对于“去时”的观察方式,来破此处的“燃时”:“已燃无有燃,未燃亦无燃,离已燃未燃,燃时亦无燃”。
因此,虽然小乘因明中认为我现量见到木柴的燃烧,但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知道,通过根识现量,根本不可能成立火实有存在。
下面把《中论释》的内容讲一下:
【壬二、破成与不成之观待】
若法因待成,是法还成待,
若所待可成,待何成何法?
【如果对方提出:此二者并不是以先后次序成立的,而仅仅是在同一时刻,因火的成立而成立木柴,也因木柴的成立而成立火。】
这是对方的观点。
【如果承许在同一时刻,木柴之外的火能够成立,则无论如何也不能避免前面所说的“若因可燃燃,因燃有可燃,先定有何法,而有燃可燃”的过失。】
没办法避免这个过失,这个前面已经观察。
【如果某一火法,是因观待某一木柴之法而成立的。】
但这个不可能成立:
【然而,火法也是观待的法。如果认为火法所观待之法或者观待处——木柴成立,那么我们就可以义正词严地提出:是观待何法而使何法成立的呢?】
如果认为二者相观待,是谁观待谁?一提出这个问题,对方就没有什么可说的。
【如果此二者中的任何一方在之前都不成立,则其(二者的)能立都不成立,】
能立都已经不成立,则二者都不能成立。
【最终二者也就无法成立了。如果二者成立的话,又怎么需要观待能立呢?如同飘荡于水中的人们,为了使船只不至于沉陷,即使一个个互相紧攥双手也无济于事一样。】
你为了成立火,说是要观待木柴而成立,然后为了木柴成立,又观待火。这里的比喻相当恰当。宗喀巴大师是用两个人的比喻来说明,就像《前行》里面讲到的,母女俩过恒河,互相都搀着,然后就都淹死了。
前两天,色达下面的观音桥那边翻了一个三菱车,好像那个父亲是司机,听说他没有死。车上包括他的孩子在内还有五六个人,都掉到到河里面去了,然后孩子从河里面冒出来:“爸爸!救我啊!救我啊!”然后就已经淹下去了,怎么喊也没有办法,他爸爸自己也在河边昏在那里了…
所以,这样观待根本没有办法成立。
若法有待成,未成云何待?
若成已有待,成已何用待?
【如果承许“某法因为具备观待而成立”,那么请问:其所观待的法是已经成立的法,还是尚未成立的法呢?如果是尚未成立的法,又怎么能够观待呢?如同兔角根本不存在(也就不能观待)一样。如果承许是已经成立的法,则观待也是不合理的,因为已经成立的缘故。】
如果已经成立,还需要去观待?那就没有任何必要,因为观待是要以互相依靠产生。
我刚才说破成与不成之观待,这个科判应该放在下面的“若法有待成”这个地方,因为它成不成,是下面观察的。放在上面意义不是特别密切,详细分析的时候,会有一点点差别。
壬三、摄以破成立之义:
因可燃无燃,不因亦无燃。
因燃无可燃,不因无可燃。
【观待木柴[可燃]的火[燃],其自性不可成立。】
就是观待木柴的火的自性,是不成立的。为什么不成立?
【因为无论火观待的是已经成立还是尚未成立之法的观点,都已经被驳斥得一败涂地。】
因此根本不可能成立。
【而不观待木柴的火,即使在名言中也是不存在的。否则就有前面所说的应成不观待他法、能燃之因不观待以及应成恒时燃烧的过失。】
昨天前面也讲了,有些道友也作了讲考。这在异体、他体方面都有很多过失。这是从观待火的角度来讲。
【同理,观待火焰的木柴,】
再从木柴方面来观察,
【其自性也不可成立,因为观待的论点早已被驳得体无完肤的缘故。】
前面都已经破得一点也不剩下。
【而不观待火焰的木柴,在名言中也是不存在的,因为不是正在燃烧而被称为木柴不符合逻辑的缘故。】
不观待火也不可能,如果没有燃烧,也就不成为木柴,只是一块木头而已。
所以不论是从火的角度,还是从木柴的角度来讲,所谓的观待都是不合理的。
【如果对方认为:虽然不是正在燃烧,不能称其为木柴,但它也是明天燃烧的原料,又怎么不是可燃呢?】
我们堆在门口的木柴,虽然现在没有正在燃烧,但是过一段时间,或者等一会儿下课的时候就会烧。意思是说,明天所烧的燃料可以叫可燃,也可以叫木柴。
现在大多数人用电、用煤气或者自身的绝地火(上师开玩笑)来烧茶。以前我们刚来学院的时候,用的一个煤油炉特别慢,烧一壶茶基本上要45分钟,要一直等在那里。跟现在的有些用具比较起来,还是现在方便多了。
【当然不是可燃,因为能障碍其成为可燃的因素存在的缘故。】
如果有障碍,那它就不是可燃。对方认为可燃的本体存在。中观宗破斥:如果本体存在,怎么会有障碍?不可能。
如果今晚上下雨,牛棚里面全是水,这些所谓的木柴,明天就不能成为可燃。而按照对方说法,可燃的本体存在,不会变成不可燃。
这里中观主要是破斥有实执的自性存在,宗喀巴大师也再次在《理证海》里面宣讲,这个相当重要。否则没有经过观察,今天的木柴虽然有一些障碍,但还是可以叫可燃。虽然名称上是可以叫,但是有没有可燃的含义?这一点大家应该知道。
【那么马头火又作何解释呢?】
有些词典里面说南方的海中,有火山爆发形成的一些火焰叫做马头火。上师如意宝以前去美国夏威夷,在那边火山爆发的情况也特别多,在海边突然冒出火焰,一直不断地冒烟,火焰也是滚滚向上。当时上师如意宝说:这就是《俱舍论》等论典中提到的马头火。也有把马头火解释为劫未火,还有的在海边的山就像马头一样,从里面冒出来火焰。关于马头火有这么几种说法。
马头火所烧的就是海边的孤石,石头自然而然起火,这也可能是众生的业力显现。可能西方和很多南方人对这比较了解,有时候无缘无故地突然在海边开始冒出火,而且它里面的石头、土,最后都变成了像沸腾的铁水一样。
前面一直分析的是木柴,那马头火,或者钢铁厂里面的融化的钢液,这些怎么解释?
【我们此时所探讨的火,是指必须由木柴而产生的火,而马头火并不是由木柴而产生的,所以也就不是我们此处所指的“火”。】
指定的范围不同,比如说人全部来了,指的是这个范围的人,并不是说世界上所有的人来了。
【或者因为(马头火)并不是木柴的近取者。】
除了一些西方的人,大多数人可能对马头火了解得比较少。因此,将马头火作为近取因的也很少。
【所以,并没有堪称为领受者人我的能立。】
这里没有把它当作能立来破。
辛二(宣说旁破他理)分二:一、遮破可成;二、以前述之理类推。
壬一、遮破可成:
燃不余处来,燃处亦无燃。
【如果对方仍然一意孤行地说:倘若存在火,则现量可见木柴被火所燃烧。】
对方坚持认为这个现量确实存在。
【因此,我们不需要细致入微地去推敲,火与木柴就是存在的。】
反正我们现量见到了。
【即使你们苦心竭虑地建立了木柴被火所燃烧的主张,然而这种观点却没有可以安身立命之处,因为火本身都不可成立的缘故。为什么呢?我们可以假设,这种所谓的火,无论是作为并非木柴的其他法使木柴燃烧的,】
我们可以这方面观察。
【还是作为木柴自身而使其燃烧的,这两种情况都是不合理的。首先,火绝对不是由并非木柴的其他法而来[形成]的,因为,如果火是并非木柴的其他法而来[形成]的,则有可现不可得,以及火的形成无因的过失;】
如果除了木柴以外的法中产生火,我们现量可以见。现见不可得是一种推理的因,以前介绍过,可现不可得是一种专门的推理方式。此外,如果这样也会有火的产生无因的过失。
【其次,木柴自身当中也不可能在之前存在火,因为可现不可得的缘故。】
这也是得不到的,木柴中也不可能存在火,木柴以外也不可能得到。所以这两种情况根本就没有。
壬二、以前述之理类推:
可燃亦如是,余如去来说。
【有关遮破火与木柴的其余道理,在前面分析已去、未去以及去时中已经做了宣说。我们可以用“若言未燃燃”等方式,只需在措辞上稍作改动即可。】
只需在措辞上稍作改动,就可以类推这个不成立。
【因此,作为瑜伽士,用此处抉择燃与可燃的道理,就可以将其他诸法,包括外器世间的末劫之火、内有情世间的三毒之火均不可焚烧的观点融会贯通。】
很多人认为,自己相续中的贪嗔痴燃烧得很厉害:不要坐在我旁边,不然会烧的,你们要让开让开,我的贪心、嗔心的火开始燃起来了!如果能观察这种道理,那么不管是外面的火灾,还是内心贪嗔痴的火,均不可燃烧。我觉得这里肯定是麦彭仁波切的原话。
【正如《三摩地王经》所云:“若历数百劫焚燃,虚空从未被烧及。】
即使在数百劫中燃烧,虚空的本体从来也不会烧燃。
【证诸法同虛空者,彼于火中永不焚。”】
证悟了一切法都是像虚空一样的智者,他的相续中,不管是外面的火,还是里面的火,永远也不会烧。所以米拉日巴尊者身上堆很多木柴,根本不会烧起来。萨霍国王把莲花生大士放在木堆里面烧,最后木柴全部变成现在的莲花湖。这些成就者通达了诸法如虚空的道理,根本不会被内外的烦恼和一切四大的火焚烧。
【通过以上论述,主要抉择了(燃与可燃)为一体与异体的情况。】
今天讲到这里。
本课思考题:
1、怎样观察火薪同时不成立。
2、怎样以火薪成立或者不成立的方式而破斥人我。
3、火烧木柴的事实,为什么说现量不成立。
本课对应《中论释》原文:
《中论释》
——善解龙树密意庄严论
麦彭仁波切 著
壬二、破成与不成之观待:
若法因待成, 是法还成待,
若所待可成, 待何成何法?
(原译:若法因待成,是法还成待,今则无因待,亦无所成法。)
如果对方提出:此二者并不是以先后次序成立的,而仅仅是在同一时刻,因火的成立而成立木柴,也因木柴的成立而成立火。
如果承许在同一时刻,木柴之外的火能够成立,则无论如何也不能避免前面所说的“若因可燃燃,因燃有可燃,先定有何法,而有燃可燃”的过失。
如果某一火法,是因观待某一木柴之法而成立的。然而,火法也是观待的法。如果认为火法所观待之法或者观待处——木柴成立,那么我们就可以义正词严地提出:是观待何法而使何法成立的呢?如果此二者中的任何一方在之前都不成立,则其(二者的)能立都不成立, 最终二者也就无法成立了。如果二者成立的话, 又怎么需要观待能立呢?如同飘荡于水中的人们,为了使船只不至于沉陷,即使一个个互相紧攥双手也无济于事一样。
若法有待成, 未成云何待?
若成已有待, 成已何用待?
如果承许“某法因为具备观待而成立”,那么请问:其所观待的法是已经成立的法,还是尚未成立的法呢?如果是尚未成立的法,又怎么能够观待呢?如同兔角根本不存在(也就不能观待)一样。如果承许是已经成立的法, 则观待也是不合理的,因为已经成立的缘故。
壬三、摄以破成立之义:
因可燃无燃, 不因亦无燃。
因燃无可燃, 不因无可燃。
观待木柴[可燃]的火[燃],其自性不可成立。因为无论火观待的是已经成立还是尚未成立之法的观点,都已经被驳斥得一败涂地。而不观待木柴的火,即使在名言中也是不存在的。否则就有前面所说的应成不观待他法、能燃之因不观待以及应成恒时燃烧的过失。
同理,观待火焰的木柴,其自性也不可成立,因为观待的论点早已被驳得体无完肤的缘故。而不观待火焰的木柴,在名言中也是不存在的,因为不是正在燃烧而被称为木柴不符合逻辑的缘故。
如果对方认为:虽然不是正在燃烧,不能称其为木柴,但它也是明天燃烧的原料,又怎么不是可燃呢?
当然不是可燃,因为能障碍其成为可燃的因素存在的缘故。
那么,马头火【48】又作何解释呢?
【48】 马头火:南方大海中一烈马口中所喷火焰。
我们此时所探讨的火,是指必须由木柴而产生的火,而马头火并不是由木柴而产生的, 所以也就不是我们此处所指的“火”。或者因为(马头火)并不是木柴的近取者。所以,并没有堪称为领受者人我的能立。
辛二(宣说旁破他理)分二:一、遮破可成;二、以前述之理类推。
壬一、遮破可成:
燃不余处来, 燃处亦无燃。
如果对方仍然一意孤行地说:倘若存在火, 则现量可见木柴被火所燃烧。因此,我们不需要细致入微地去推敲,火与木柴就是存在的。
即使你们苦心竭虑地建立了木柴被火所燃烧的主张,然而这种观点却没有可以安身立命之处,因为火本身都不可成立的缘故。为什么呢?我们可以假设,这种所谓的火,无论是作为并非木柴的其他法使木柴燃烧的,还是作为木柴自身而使其燃烧的,这两种情况都是不合理的。
首先,火绝对不是由并非木柴的其他法而来[形成]的,因为,如果火是并非木柴的其他法而来[形成]的,则有可现不可得,以及火的形成无因的过失;其次,木柴自身当中也不可能在之前存在火,因为可现不可得的缘故。
壬二、以前述之理类推:
可燃亦如是, 余如去来说。
有关遮破火与木柴的其余道理,在前面分析已去、未去以及去时中已经做了宣说。我们可以用“若言未燃燃”等方式,只需在措辞上稍作改动即可。
因此,作为瑜伽士,用此处抉择燃与可燃的道理,就可以将其他诸法,包括外器世间的末劫之火、内有情世间的三毒之火均不可焚烧的观点融会贯通。
正如《三摩地王经》所云:“若历数百劫焚燃,虚空从未被烧及。证诸法同虚空者,彼于火中永不焚。”
通过以上论述,主要抉择了(燃与可燃) 为一体与异体的情况。
庚三、摄以破成立之义:
可燃即非燃, 离可燃无燃,
燃无有可燃, 燃中无可燃。
因此,木柴并不是火,否则用“若燃是可燃,作作者则一”的推理可以损害;同样,在木柴之外,火也不可能存在,用“若燃异可燃, 离可燃有燃”就可以证明。
因为用以上的两个道理,已经将火与木柴的本体为一体与异体的两种观点进行了破斥。所以(火中)也不具备一体与异体的(木柴)。
所依的火不可能具备能依的木柴,而这种木柴的能依——火也不可能存在。因为凡是异体的法,则应遍是能依所依的缘故,所以其不可成立。
所南德义檀嘉热巴涅 此福已得一切智
托内尼波札南潘协将 摧伏一切过患敌
杰嘎纳齐瓦隆彻巴耶 生老病死犹波涛
哲波措利卓瓦卓瓦效 愿度如海诸有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