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观根本慧论·中论广释 第七十一课
龙树菩萨 造颂
麦彭仁波切 造释
索达吉堪布 译讲
龙树菩萨 造颂
麦彭仁波切 造释
索达吉堪布 译讲
酿吉钦布奏旦涅咪扬
宗内门兰钦波鄂嘉达
巴嘎达鄂灿吐谢莫到
敦巴特吉坚拉夏擦漏
涅庆日俄再爱香克思
加华头吉新拉意拉闷
晋美彭措夏拉所瓦得
共机多巴破瓦新吉罗
大悲摄受具诤浊世刹
尔后发下五百广大愿
赞如白莲闻名不退转
恭敬顶礼本师大悲尊
自大圣境五台山
文殊加持入心间
祈祷晋美彭措足
证悟意传求加持
顶礼本师释迦牟尼佛!
顶礼文殊智慧勇识!
顶礼传承大恩上师!
无上甚深微妙法 百千万劫难遭遇
我今见闻得受持 愿解如来真实义
为度化天边一切众生 请大家发无上殊胜的菩提心!
己二、破彼之能立分二:一、破承许时间为能生果之俱生缘;二、破承许时间为果之生灭因。
庚一、破承许时间为能生果之俱生缘——观因果品分二:一、以理证广说;二、以教证总结。
辛一、以理证广说分四:一、观察因果二者而破;二、观察果之本体而破;三、观察因之本体而破;四、彼等摄义。
壬一、观察因果二者而破分四:一、观察因有无果而破;二、观察能力而破;三、观察时间而破;四、观察作用而破。
第一部分昨天我们已经讲完了,是从以下这四个方面来破:一、因缘和合有果不合理;二、因缘和合无果不合理;三、因缘和合中有果不可得;四、因缘和合中无果则因与非因相同。
今天我们是破因的能力:
癸二、观察能力而破分二:一、因给果能力不合理;二、因不给果能力不合理。
意思就是说,因如果给果一个能力,也就是功用,或者功力,是不合理的;因如果对果不提供它的能力也不合理,分这两个方面。第一个科判就是作为它的因法,因法给果法提供一个能力的话不合理,然后不提供能力的话也不合理,从两个方面来破。
子一、因给果能力不合理
若因与果因,作因已而灭。
是因有二体,一与一则灭。
从字面上解释的意思是,“若因与果因”,如果因法,这里“与”是给与的意思,就是赐给它,提供它,提供它果的一个因法。比如说青稞的种子是因法,这个因法灭尽的时候对果法提供一个果的因的作用,这样的一种能力。因这样作了以后,“作因已而灭”。如果说因法给果法提供一个力量,作完了以后它自己已经灭了,这样是不合理的。为什么呢?“是因有二体”,这样一来因法应该有两种本体了。哪两种本体呢?一个是它自己,提供完以后它灭完了,这个是一个本体;还有一个本体就是给果法提供作用的,提供力量的。这样一种法上就有两种本体了。“一与”,一个是给果法提供能力的有一个因法,还有一个就是“一则灭”,一个就是它自己已经灭了,但这样是完全不合理的。怎么不合理?有什么过失呢?
在这个颂词当中不是很明显,但实际上对方的观点,《入中论》的有些讲记里说,它是化地部,成实论师当中有这样的对方的观点,但有些小乘宗可能也有这样的说法。世间人也有可能这样想,比如说有些人父母死的时候给后人留一点财产,为了后人生存下去提供一些方便,但他们自己也已经死了,有这种情况。
他们认为因法总是会灭尽的,比如说种子在第一刹那的时候它会灭尽的,这个种子对果法一点也没有起作用的话也觉得是不合理的。因此它对果法提供一个让它继续产生,让它生下去的力量,给它提供这样的一种功用,他们是这样认为的。没有经过详细观察的话,我们觉得这种道理是挺有意思的,还是应该合理的。比如说,如果种子没有给果法一点力量,那果法能产生就不合理;当果法产生的时候,因的种子应该会灭尽的,如果没有灭尽的话也是不合理的,所以从两个方面承认的话可能没有什么过失吧。一方面种子已经灭完了,一方面种子对果法还是提供一个方便或者一种能力,这样应该是合理的吧,有这样的想法。但实际上经过观察,这样的想法是不合理的。
为什么不合理呢?宗喀巴大师有一个弟子叫贡日江村,是宗喀巴大师最后中观见解的真正证悟者。贡日江村有一个《中观略义》,我去年找到了,他那个前面也没有,后面也没有,并不完整。这些大成就者的有些书我觉得也非常难得的,不过中间大概有二十五品,而后面部分没有。它里面也这样讲的,如果这样的话,刚才那个种子因法就有变成常有和无常的过失。为什么呢?因为一个提供给果法,即果法存在的时候刚才因提供的能力肯定存在,没有存在的话,那么果法产生的时候那个力量已经不存在了,怎么会给它提供呢?不可能的。如果它存在的话,它这个法已经变成常有的了。它原来的种子的一部分,早就已经灭了。这样的话,一个种子上面应该形成常有的法和无常的法,有了两种本体了,一个是灭了的,一个还要给它的果法提供方便的,有这种过失。所以,从种子的角度来讲是完全不合理的。
从果法的角度来讲也是不合理的,为什么呢?如果前面的种子真正给与它力量的话,那果法存在的时候,它的因法的部分应该是存在的。如果没有因法的部分存在,那就不可能的。为什么呢?因为种子的能力是不是种子?如果不是种子的话,那跟种子没有任何关系了,就不要提它了;如果是种子的话,那么果法存在的时候,因法的种子的部分依然存在。这样的话,从果法的角度来讲,存在因果同时的过失,但谁也不敢这样承认。
这个问题我们在观察的过程当中,如果因法对果法起一个作用的话,那么这个因法就应该变成两种体性了,一个是灭尽的,一个是给与果法提供方便的,有这种过失,这个是根本不合理的。
这是刚才第一个问题,现在我们讨论第二个问题,因没有给果一个能力或者作用的话也是不合理的。
子二、因不给果能力不合理
若因不与果,作因已而灭。
因灭而果生,是果则无因。
刚才我们问了,因法对果法给不给提供一个能力?如果提供一个能力的话,那么种子都已经变成两种实体了,即常有和不常的两种实体了,这是完全不合理的。谁也不敢这样承认种子有两种体性,一个是已经灭完的,一个是对果法起作用的。
刚才我们已经说完了给果实提供一个能力的话,这是不合理的。现在我们观察第二种方案。现在是不给它能力,即因法对果法一点能力和功用都不提供。这样的话有什么样的过失呢?
“若因不与果”,如果因法不给果法提供能力或作用,“作因已而灭”,作了因了以后,它自己已经灭完了。比如说种子,第一刹那当中是所谓的种子,作为青稞果的因,它作了这个作用以后,它自己都已经灭完了。当青稞第二刹那产生的时候,前面的因法早就已经灭完了。一般来讲因果应该是这样的,但是你详细观察的时候这是不合理的。
为什么不合理呢?“因灭而果生”,因为前面的因已经灭完了以后才生果的,当果产生的时候所谓以前的因一点一滴也是不存在的。这样果的因就根本不存在了。比如说生儿子以后,从相续的角度来讲,父亲和儿子是可以同时存在的。但是真正从实有的角度来讲,儿子生完以后他实有的父亲早就已经灭完了的话,那么就成了无因一样的。同样的道理,当青稞绿色的芽产生的时候,它的具有生果能力的灰色的种子(当然有些种子到了秋天,把穗穗拔出来的时候,下面还有一些余壳,但这不算是真正的种子,真正有能力生果的才叫做种子),在生果的前一剎那就已经灭完了,那么这个果是不是变成无因了?应该有这样无因的过失,也是不合理的,这个问题我们前面也是已经讲完了。
“是果则无因”,如果我们如此承认,那么这个果已经有无因的过失了。
上面这两个问题:一个就是我们详细观察的时候,所谓的因法对于果法提供能力的话不合理,因法已经成了常有和不常有的两种体性了;反过来说,因法对果法没有提供一点能力,把果生完了以后,它自己已经灭完了。当然,对于这种情况,你从因法的角度来讲可能说得清楚,也应该是这样的。我们平时也看见所谓的因果:种子灭完以后,果才可以产生,这是合理的。但是详细观察的时候,从果的角度来讲也是离不开过失。为什么呢?因为当果法存在的时候,所谓的因法一点也不存在,跟石女的儿子和龟毛兔角没有任何差别。从果法的角度来讲,就已经成了无因生。如果成了无因生,那么就有前面《中观庄严论释》里面说的很多过失:或者这个法无止无尽的产生;或者这个法无缘无故会灭尽等等。所以说无因生完全是不合理的。如此一来,因对果提供能力不行,不提供能力也不行,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
当然这个问题前面也是提过很多次了。所谓世俗的因果真正用中观理,实际上也就是以佛的智慧来观察的时候,确实它的本体一点也不存在,就像芭蕉树一样,越分析下去越发现它根本不存在,最后变成空性。为什么说一切世俗的法都是假的原因就在这于此。
我们所看见的因果,在未经观察的情况下确实种子产生果是必然规律,凡是世间稍微有正见的人都承认这一点。不仅是我们即生当中,来世和今世之间也是有这样的必不可少的一种因果规律。
但是我们详细观察的时候,所谓的因和果的法都是虚幻不实的。而且对因和果之间进行观察的时候,因法对果提供能力不行,不提供能力也不行,除此以外也没有第三种可能性。所以所谓的一切万法虚幻不实,原因就在这里。
这是从它的能力方面来破的,下面我们从观察时间而破。
癸三、观察时间而破分二:一、因果同时不合理;二、因缘和合前有果不合理。
子一、因果同时不合理
若众缘合时,而有果生者。
生者及可生,则为一时俱。
从字面上解释的话,前面的很多观点也是不合理的。我们昨天已经讲了因缘聚合以后产生是不合理的。
很多数论外道的论师认为“因果同时”应该是可以的,怎么会是这样呢?他这里是这么说的“若众缘合时”,比如说豆芽产生的话,因缘没有和合的话是不能产生的,因缘和合的话是可以产生的,譬如说地水火风全部具足的时候,在他的养育、培育下豆芽可以产生;如果因缘不具足的话,豆芽不能产生。所以,他们认为因缘合和的时候才有它的果产生。一般《显句论》当中也有这样的比喻:比如说灯和灯的光、太阳和太阳的光、火和火的热都是同时也是因果的关系。当然《俱舍论》有些假立的“因果同时”他们也是承认的。所以,他们认为因和果应该是可以同时的,就像灯和灯的光一样应该这样和合的。
当然,没有详细观察,这种说法也是可以的:比如说,因和果是同时存在的,就像灯和光一样。夏天的时候,当苗芽一直成长的时候需要阳光、潮湿,也需要一些地水火风,同时也需要农民中间不断地耕耘,比如拔杂草等等。未经观察的时候,因果同时应该可以存在。但实际上真正去观察的时候,这完全是不合理的。怎么不合理呢?如果因和果同时的话,那么生者与可生这两者有俱时的过失了,这里生者指的是果,可生者指的是种子。能生和所生也可以说,生者和可生也可以说。
生者的果和将来可以产生的种子这两个应该有同时的过失了。为什么呢?如果这样的话,当然能生的果和所产生的种子两个应该同时了。这个合不合理呢?肯定是不合理的。为什么不合理呢?因为一般来讲,果依靠因的各种因缘具足而可以产生,但是果已经存在的话,所谓的因就没有任何必要了。我们前面也已经讲了,如果果产生完了以后还需要因的话,那就有无穷无尽的过失了:儿子产生了还需要父亲的因,果实已经具足的时候还需要农民的耕耘等等,有很多的过失,但这个谁也不会承认的。
在因明当中这些牵涉到一些相属和相违的理论。因和果是属于一种「彼彼所生」的相属关系:一个在前面,一个在后面这样的关系。
如果因和果同时的话,必须是他体。如果是他体,就不可能产生。同一个时间当中互相作为因果是不合理的。当然《俱舍论》当中讲到有些假立的因缘,也有承认“同时的因果”的时候,但这个毕竟是未经观察时世间的一种名言说法而已。实际上,真正的因和果依靠各种各样的因缘作用以后,世界上原本不存在的物体,通过因缘聚合以后产生了,这就是真正的因果相续。但这样的因果相续在同一个时间当中是不能容有的。所以,这样的承许是完全不合理的。
因果同时产生不合理的道理已经讲完了,下面就是遮破因缘具足之前果会产生的说法。
这个主要是数论外道的说法:比如说,屋子里面本来具有瓶子,但是屋子黑黢黢的话谁也看不见,后来我们用灯来照的时候,就可以看见。或是山里面本来就有的一些宝藏,因缘具足之前的时候不为人知,通过因缘力使其开发才得以现前。果法本来已经具足,通过因缘具足以后而使它开发出来,有这样的说法。但这种说法是不合理的。
下面讲这个道理。
子二、因缘和合前有果不合理
若先有果生,而后众缘合。
此即离因缘,名为无因果。
“若先有果生,而后众缘合。”如果说果在物体的本体上本来已经事先存在,后来它依靠各式各样的因缘让它明现、产生,让它开显。他们认为,还具足了很多的因缘,才可以开发的。这种说法是不合理的。
“此即离因缘”,如果果法已经具足了本体,它的本体就已经离开了因缘。那么“名为无因果”,这个就成为没有因的果。因为因缘还没有产生的时候,果已经具足了,那么这个果可以叫做没有因的果。月称论师的《显句论》当中也讲:没有因的果如果产生的话,那么石女的儿子和龟毛兔角也应该存在了。
石女的儿子,学院的有些人刚来的时候,他们就一直认为所谓的“石女”就是石头做的女人,石头做的女人肯定不会有儿子了,但所谓的石女儿可能不是这个意思。
现在有些人说石女也有儿子了,这可能是个怪物吧?还有些人说龟毛也有,兔角也有。有些可能是众生的业力和一些诸佛菩萨的加持,还有一些特殊的事物应该是存在的。刚才《显句论》里讲如果没有因的果可以产生的话,那兔角也应该存在了。但有些人可能也是承认兔角存在的。
以前我听过青海那边有一个人叫做莫给桑顿,他对藏文文法非常精通。大概在七八十年代的时候,在整个藏地他是特别轰动,因为在文学方面,还算是很不错的一个人。他经常在收音机里面讲文法,他说“有些经典和论点里面说龟毛兔角不存在,但是兔角确实是存在,以前扎什伦布寺的门口上是有兔角挂着的,我亲眼看见过。”他是这样说的。
但这个也可能有一种特殊的缘起。比如说《中观庄严论释》里面说驴角不存在的,但是汉地和藏地确实有个别的驴,头上也有角。大概在我们原来的村子里面是有一个驴头上有长角。汉地也有这种说法。比如,以前萨迦班智达到汉地去当国师的时候,他给一位皇上传讲佛法,当他引用《成量论》还是《成实品》里面的“龟毛兔角不存在”时,国王说:“龟毛应该是存在的,你看我皇宫里面的乌龟的壳上面有一些毛”,给萨迦班智达看了。萨迦班智达看了以后,发现龟壳上面不仅长了毛,而且还有很多很多佛陀的像。然后,他说这是诸佛菩萨的化现,并不是真正的乌龟。国王详细地看了以后才看见佛像,说:“我太孤陋寡闻了,只看见毛,没有看见佛像”。
我想佛法有些比喻总的来讲是根本不存在的。比如,我们一般人的头上不会长角的,但是以前朗达玛国王的头上听说有一只角,因为长一只角比较难看,所以他在人们面前显示是一种装饰,用各种绸缎缠住它作为他的发髻、发冠,以这种方式来出场。一般来讲,看见真正人的头上长有牦牛的角的话是非常难看的,也有这种情况,但这是有些特殊的因缘。
按照龙猛菩萨所说的那样,在佛教当中始终都是要分开特殊和一般的情况。刚才《显句论》里讲,如果在因缘和合前面,所谓的果已经存在的话,那么这个果是无因而产生的果。无因也能产生果的话,那么世界上任何不存在的东西都应该存在了,包括龟毛、兔角之类的一切不存在的东西也应该存在了,有这样的过失。从一般的因果规律来讲,这是谁也不敢承认的。
今天就讲到这里,下面给大家讲一下昨天前面一个叫“比喻量”。大家都知道有现量、比量。比如说,山上有火,因为有烟的缘故,以这种方式来推理就叫做比量。比喻量就是通过比喻来介绍一个不知道的法,就叫做比喻量。比如说,别人认为“虽然有显现,但是它的本体不空”,我们用镜子里面显现的影像来比喻,来说明万法现而无自性。这样通过比喻来知道的量称之为比喻量。这在因明《释量论》第四品当中讲得比较清楚。昨天我可能没有把这个讲清楚。
下面是讲义的内容。
若因与果因,作因已而灭。
是因有二体,一与一则灭。
【如果对方提出:倘若对因果进行观察,则不存在果法。但即使在因缘的和合中不存在果法,也就是说,虽然因不能产生自果,却能通过因果之间的传递提供一种帮助,从而使因法在将能力给予果法后,该因法才灭尽。也就是说,在承许因果为前后关系的基础之上,尽管在和合中不能存在果,但如果因法对果法没有任何作用,就有无因的过失。】
他们这样想的,我们也可能这样想,比如说,种子对因法一点力量都没有提供的话,那实际上就有无因的过失了。
【所以,纵然因会毁灭,但在对果法的产生没有起作用之前,是不会毁灭的。】
对方的观点就是,它对它起一个作用,起作用以后毁灭。但这个作用,我们刚才从两个方面来观察的话,一方面,这个因法一刹那以后都不可能停留的,因为任何一个法它一刹那的时候当下就灭的。
【因为之所以果法能够产生,都缘于因在提供能力之后才趋于毁灭。】
这是对方的观点。下面就是,这样肯定是不合理的。麦彭仁波切在这里分析得比较广。
【因为因果二者不可能处于同时,(如果按照你们的观点,)虽然有一部分因法因无常而致毁灭,但却存在另一部分(因法)在果时停驻而常有的过失。既然果法在因时不存在,那么请问,因法又将能力提供给谁呢?】
果法在因法的时候不存在、还没产生的话,那它提供给谁呢?
【(这种说法不可能成立,)如同不能将食物给予弥勒佛出世时的儿童一般。】
我们不能把现在的食物给一个弥勒佛出世的儿童,这是没办法的,因为他还没有产生。所以,因法怎么会给果法提供力量呢?没有办法的。
【如果因法不能给予果法能力,或者因法所提供的帮助不成立,或者因法在没有提供能力时就已经毁灭,则该果法就成了无因。所以,(如果因法能为果法提供能力,)则因法自身就有成为两个的过失,一个是提供能力的因,另一个是已经毁灭的因。】
刚才就如宗喀巴大师的那个大弟子所说的,有常有和无常的两种过失,在因法上有两种体性了。
若因不与果,作因已而灭。
因灭而果生,是果则无因。
【如果因法在尚未向果法提供能力时,就已经毁灭。也就是说,在因法穷尽而趋入毁灭以后,才产生了该果法,则所产生的果法就会成为无因。】
庚二、破与和合同时生:
若众缘合时,而有果生者。
生者及可生,则为一时俱。
其实这个科判比较好懂,只不过是里面没有详细分析。刚才按照麦彭仁波切的科判,昨天因缘聚合以后的产生、因缘聚合同时的产生、因缘聚合之前的产生,三时当中是这样分的。
【如果对方提出:虽然因果为先后的关系不合理,】
这是我们前面的原因。
【但如果在众因缘和合的时候,果法也一起共同产生,就像以灯而同时产生光亮一般。】
但这样也是不合理的。
【(如果这样承许,)则能生[生者]与所生[可生]就如同左右两只角一样有同时存在的过失。这样就互不观待,所谓的因果关系也就不合情理了。在因法尚未产生以前,就不可能有产生果法的能力。一旦该能力具备,果法也已经成立。如此一来,也就不需要什么因了。】
庚三、破于和合前生:
若先有果生,而后众缘合。
此即离因缘,名为无因果。
也就是说,因缘和合前产生也是不合理的。
【数论派的论师提出:果法并不是在因缘和合之前原本无有而新产生的。在该法的因缘和合之前,该未来法早已存在,只是随着因缘而将原先已经存在的该法重新引出而已。】
就像山里面本来就有宝藏,只不过后来工人把它开发出来一样的。就是本来果法已经具足了,他们是这样认为的。
【如果在因缘和合之前,果法自身的本性已经产生,而丝毫不观待因缘。则该果法在无因的情况下也能产生,这样就有连兔角都会存在等过失。】
这个是《显句论》里面的比喻,有这个过失。
下面我们一起回向功德。
本课思考题:
1、因法给果法能力有什么过失?
2、因法给果法没有提供能力,为什么成无因?
3、若承许因果同时怎样不合理?
4、如果承许因缘和合之前产生果有什么过失?
5、龟毛兔角等法怎样不存在,有什么特殊情况?以公案说明。
本课对应《中论释》原文:
《中论释》
——善解龙树密意庄严论
麦彭仁波切 著
若因与果因, 作因已而灭。
是因有二体, 一与一则灭。
如果对方提出:倘若对因果进行观察,则不存在果法。但即使在因缘的和合中不存在果法,也就是说,虽然因不能产生自果,却能通过因果之间的传递提供一种帮助,从而使因法在将能力给予果法后,该因法才灭尽。
也就是说,在承许因果为前后关系的基础之上,尽管在和合中不能存在果,但如果因法对果法没有任何作用,就有无因的过失。所以, 纵然因会毁灭,但在对果法的产生没有起作用之前,是不会毁灭的。因为之所以果法能够产生,都缘于因在提供能力之后才趋于毁灭。
因为因果二者不可能处于同时,(如果按照你们的观点,)虽然有一部分因法因无常而致毁灭,但却存在另一部分(因法)在果时停驻而常有的过失。既然果法在因时不存在,那么请问,因法又将能力提供给谁呢?(这种说法不可能成立,)如同不能将食物给予弥勒佛出世时的儿童一般。
如果因法不能给予果法能力,或者因法所提供的帮助不成立,或者因法在没有提供能力时就已经毁灭,则该果法就成了无因。所以,
(如果因法能为果法提供能力,)则因法自身就有成为两个的过失,一个是提供能力的因,另一个是已经毁灭的因。
若因不与果, 作因已而灭。
因灭而果生, 是果则无因。
如果因法在尚未向果法提供能力时,就已经毁灭。也就是说,在因法穷尽而趋入毁灭以后,才产生了该果法,则所产生的果法就会成为无因。
庚二、破与和合同时生:
若众缘合时, 而有果生者。
生者及可生, 则为一时俱。
如果对方提出:虽然因果为先后的关系不合理,但如果在众因缘和合的时候,果法也一起共同产生,就像以灯而同时产生光亮一般。
(如果这样承许,)则能生[生者]与所生[可生]就如同左右两只角一样有同时存在的过失。这样就互不观待,所谓的因果关系也就不合情理了。
在因法尚未产生以前,就不可能有产生果法的能力。一旦该能力具备,果法也已经成立。 如此一来,也就不需要什么因了。
庚三、破于和合前生:
若先有果生, 而后众缘合。
此即离因缘, 名为无因果。
数论派的论师提出:果法并不是在因缘和合之前原本无有而新产生的。在该法的因缘和合之前,该未来法早已存在,只是随着因缘而将原先已经存在的该法重新引出而已。
如果在因缘和合之前,果法自身的本性已经产生,而丝毫不观待因缘。则该果法在无因的情况下也能产生,这样就有连兔角都会存在等过失。
所南德义檀嘉热巴涅 此福已得一切智
托内尼波札南潘协将 摧伏一切过患敌
杰嘎纳齐瓦隆彻巴耶 生老病死犹波涛
哲波措利卓瓦卓瓦效 愿度如海诸有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