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观根本慧论·中论广释 第三十六课
龙树菩萨 造颂
麦彭仁波切 造释
索达吉堪布 译讲
龙树菩萨 造颂
麦彭仁波切 造释
索达吉堪布 译讲
酿吉钦布奏旦涅咪扬
宗内门兰钦波鄂嘉达
巴嘎达鄂灿吐谢莫到
敦巴特吉坚拉夏擦漏
涅庆日俄再爱香克思
加华头吉新拉意拉闷
晋美彭措夏拉所瓦得
共机多巴破瓦新吉罗
大悲摄受具诤浊世刹
尔后发下五百广大愿
赞如白莲闻名不退转
恭敬顶礼本师大悲尊
自大圣境五台山
文殊加持入心间
祈祷晋美彭措足
证悟意传求加持
顶礼本师释迦牟尼佛!
顶礼文殊智慧勇识!
顶礼传承大恩上师!
无上甚深微妙法 百千万劫难遭遇
我今见闻得受持 愿解如来真实义
为度化天边一切众生 请大家发无上殊胜的菩提心!
今天继续讲第九品《观本住品》,现在正在抉择人我空性。
戊二(抉择人我空性)分二:一、破人我之自性;二、破人我之能立。
己一(破人我之自性---观本住品)分二:一、以理证广说;二、以教证总结。
第九品《观本住品》在抉择人我方面非常重要;前面第三品到第八品是抉择法无我。希望大家能自己分析一下为什么前几品是抉择法无我。
庚一(以理证广说)分三:一、破受者;二、以此理破受;三、彼二摄义。
辛一(破受者)分二:一、说对方之宗;二、破彼宗。
壬二(破彼宗)分三:一、破领受者于一切领受法前成立;二、破领受者于分别领受法前成立;三、破领受者存在之理。
癸一(破领受者于一切领受法前成立)分二:一、破立我之因;二、破不观待我之因。
昨天已经讲了第一部分“破立我之因”,今天学习第二部分“破不观待我之因”。
子二(破不观待我之因)分二:一、不观待因极其过分;二、若如是承许则有妨害。
关于本住(人我),各派有不同的承许:内道正量部等有些声闻宗认为有一个不可思议的我;有的外道认为我是大自在天的本体;还有的外道认为我是梵天的本体,等等。《中观庄严论释》中讲了各宗对人我认定的不同说法。
本品主要破人我之自性。鸠摩罗什大师将“人我”翻译成“本住”,意即,在众生相续当中本来安住、存在之法。
在破人我的过程中,经常会讲到受者和所受。受者(能受)指人我;所受指眼等五根、色等五境、苦乐等感受以及我所有之物等等。比如,我作为受者,见色法、听声音、闻香味等都是我的一种享受,我的房子、念珠等都是我所有之物,这些都是所受。所受的范围比较广,鸠摩罗什大师用眼耳鼻舌身五根以及苦乐等感受来表示;藏文译本中经常从见法、闻法、觉法、知法等角度阐释。虽然说法各异,但意思都相同,如果关键问题领会了,其他类推即可。
对于本品所要阐释的内涵,大家也要深深体会。对于有些利根者来讲,在抉择人无我的过程中,只要稍微给他指点一下,就能通达人无我的境界,进而通达万法的真实义。为什么?因为,当众生有了人我执之后,就会产生轮回之因---无明[109],有了无明就会造业(行),然后就会受生轮回,同时法我执也会自然而然出现;何时断除了人我执,也就断除了轮回的因——无明,由此也不会再造业、轮回;如果在此基础上进一步修行,就会逐渐断除法我执;断除了人法二执之后,就获得了究竟的涅槃。对于这些问题,《中论》后面还会详细宣说,了知这一点非常关键!
现在正在分析人我不存在,为什么不存在?因为在人我所享受的法前面,人我不可能存在,这是昨天讲的关键问题。比如一个具有财产的富人,人们一般认为富人应该先成立,财产后成立,但实际上,财产成立之前富人不可能先成立,因为,如果富人先成立,他就会有不观待任何法而产生,即无因生的过失。这个道理昨天已经讲了。
现在是分析,如果在所受法之前受者存在,就会有两大太过:一、所受法在受者之前也可以成立,因为受者、所受法完全互相观待;二、于理有妨害---受者、所受法无法安立。
很多道友在讲考时,只是口头上说观待的法、观待的法,并没有深入分析。所谓观待,谁都能说得来,但观待有很多甚深含义,并不仅指这边那边,或者父亲儿子这样浅显的道理。对于此处所讲的观待是怎样安立的,大家一定要清楚!
丑一(不观待因极其过分):
若离眼耳等,而有本住者。
亦应离本住,而有眼耳等。
藏文译本颂词:
若离见法等,而有本住者,
亦应离本住,而有所受法。
“若离见法等,而有本住者”,如果离开了所受见法、闻法、受法、触法等,而有本住者(受者)。也就是说,如果见者、听者等人我先存在,所享受的法后产生,会有什么过失呢?
“亦应离本住,而有所受法”,如果所受法产生之前,受者(人我)已经存在,那么也应该在离开本住(受者)时,而存在所受法。
比如,如果财产存在之前有富人,那么富人成立之前也应该有财产,因为只有具有财产,一个人才能被称为富人,两者互相观待之故。
又如,如果在木工活尚不存在时,木匠已经成立,那么在木匠尚不存在时,木工活也应该存在。但能否这样承许呢?不能,因为有了木匠,木工活才能成立;没有木匠,木工活就不可能成立。
虽然世人一般认为,木匠应该先存在,然后他才会作木工活,但这并不合理,因为,木匠是在作了木工活之后才能安立,如果没有木工活,木匠就不能成立。木工活和木匠完全观待而成立,如果一者前面成立,另一者后面成立,则根本不合理。
同样的道理,本住(人我)在见闻觉知等所受法之前存在也不合理。我们可以用同等理给对方发太过---既然你们承许在所受法之前,人我存在,那么在人我之前,所受法也应该存在。比如,一个人见柱子,如果见者可以先成立,那么见柱子的见法也应该可以先存在,但这并不合理。为什么?因为两者互相观待,一者不存在,另一者也无法安立。
丑二(若如是承许则有妨害):
以法知有人,以人知有法。
离法何有人?离人何有法?
此处所遮破的是实有的人和法。颂词中的“人”指人我本住、“法”指所受法。
“以法知有人”依靠所受法才能了知人我存在。比如,依靠所见色法才能了知见者存在;依靠所听声音才能了知听者存在;有了所吃食物,一个人才能叫吃者。
“以人知有法”依靠人我才能了知所受法存在。比如,依靠见者才能安立所见之法,依靠听者才能安立所听之法。
可见人和法互相观待而有。如果像对方所承许,所受法成立之前存在受者,那受者要靠什么来安立呢?刚才前面讲过,如果所受法前受者存在,就会有受者之前所受法也存在的过失,因为依人而知法,依法而知人。如果两者一直互相观待,它们的自体就永远无法成立。宗喀巴大师在《理证海》中说:正因为对方承许人我实有存在,中观宗才能以这一观待理遮破其观点。
“离法何有人?离人何有法?”既然受者、所受法互相观待才能成立,那离开所受法哪里会有人我?离开人我,哪里又会有所受法?也就是说,如果承许人我具有自性,就与此观待之理相违。
佛护论师在《佛护论》中说:此颂前两句明确指出了人法之间的观待性,后两句则以反问的方式破斥---如果对方承许所受法成立之前存在补特伽罗受者(人我),那么受者成立之前也必定存在所受法,否则,受者依靠什么而安立?所受法又依靠什么而安立?由此可见,所谓各具自性、前后存在的人我无法合理安立。
前面讲过人我和法我之间的差别,对此大家要清楚。实际上,此处所受法是指法我,能受者是指人我,这是引申出来的意思,或者说,五蕴的设施处从自相续角度讲属于人我,从广义角度讲属于法我,就是法。
人我是假立的,不具有任何自性。为什么?因为它的设施处是五蕴,人我是设施法,人我是依靠五蕴的设施处假立安立的。比如,黄昏时分,人们将见到的绳索误认为是毒蛇,绳索可喻为我们的设施处——五蕴;错将五蕴认为是人我,缘人我[110]产生人我执[111],就如同把绳子误认为是毒蛇,继而缘毒蛇产生蛇执一样。什么时候我们对毒蛇的恐惧能消失呢?即通过胜义理观察,了知所谓的五蕴只是一种假合而非我的时候,我们对五蕴就不会再耽著,之后通过修行就可以断除我执[112]。
以上讲了科判“破彼宗”的第一部分“破领受者于一切领受法前成立”,下面讲第二部分“破领受者于分别领受法前成立”。
癸二(破领受者于分别领受法前成立)分二:一、说对方之宗;二、破除彼宗。
此科判的意思是,在分别所受法之前受者不可能存在。上个科判是说,在一切所受法之前受者不可能存在。
子一(说对方之宗):
此处的对方主要指小乘犊子部。他们认为:如果承许在所有领受法之前存在人我,确实会有你们刚才所说的过失,但我们承许的是,在分别所受法之前,受者人我应该存在。对方换了一个角度,想用另一种方式建立自己的观点。下面就讲对方这一观点。
一切眼等根,实无有本住,
眼耳等诸根,异相而分别。
藏文译本颂词:
一切见等前,实无有本住,
见等中他法,异时而分别。
对方说道:你们中观宗刚才说得很对,一切见等领受法之前,确实无有本住,否则就会有不观待、无因生等很多过失,你们已经一针见血地指出了这一点,对此我们也承认,但我们承许的是,在见闻嗅触等所受法当中,虽然某些所受法可能尚未产生,但在其他所受法起作用的不同时候,能分别表明受者人我存在,这样人我就可以在部分尚未产生的所受法之前存在,而没有无因生的过失。
比如,当眼根见色法时,受者人我就会产生,此时虽然闻、嗅、尝、触等其他所受法尚未成立,但在它们前面人我已经存在,因此不会有人我无因生的过失。并且,由于见闻嗅尝触等所受法可以异时分别成立,所以可以一直表明人我存在,这样就避免了人我无因生的过失。所以,虽然在一切所受法之前人我受者不能成立,但在分别所受法之前,人我受者可以成立。
子二(破除彼宗)分二:一、以前理而破;二、以观察而破。
丑一(以前理而破):
首先以前面的理论而破,即与前面的破法基本相同。
若眼等诸根,无有本住者。
眼等一一根,云何能知尘?
藏文译本颂词:
一切见等前,若无有本住。
一一见等前,云何能知尘?
中观宗驳斥说:既然你们已经承认了在一切见闻触受等所受法之前,没有所谓的本住受者,那么在一一见等所受法之前,又如何会有本住受者来了知外尘呢?
刚才犊子部认为:如果在一切所受法成立之前存在受者,的确会有中观宗所说的过失,但在见等分别所受法成立之前则可以有受者。比如,我听声音的时候,作为听者的人我得以成立,虽然此时所见、所触等其他所受法尚未产生,但是它们之前却已经有了人我。所以,在部分所受法之前,补特伽罗人我可以存在。
中观宗驳斥说:这种观点不合理,既然你们已承认了在一切所受法之前没有人我,那么在部分所受法前又怎么会有人我呢?无有任何道理,就像如果一个地方的所有人都不在,就不能说其中的一个人在;如果一百个人都是盲人,就不能说其中的一个人能看见,这样已完全违背了总相[113]和别相[114]的逻辑,也违背了你们自宗的观点,有自相矛盾的过失,没有丝毫实义!
以上是以前理而破,下面讲以观察而破。
丑二(以观察而破)分二:一、非同时有多我不合理;二、同时有多我具过失。
寅一(非同时有多我不合理):
对方反驳说:因为所受法是非同时产生的,所以,在异时产生的所受法前存在人我没有什么不合理。比如,第一刹那我成为见柱子的见者;第二刹那我是听声音的听者;再过一会儿,我是感受身体的触者等等。在不同时候,我所感受的外境都不同,当我感受一种对境时,我就成为此境的领受者,人我就会产生,而此时其他所受法对我来说则是未来的所受法。所以,在未来分别的所受法产生之前,人我可以存在。
中观宗驳斥说:这种观点不合理,如果这里的受者全部用人我来代替,那不同时候就会有不同的我。比如,刚才是吃糌粑的我,一会儿是睡懒觉的我,再一会儿是精进闻思修的我,而在一个具实有自性的补特伽罗身上,有这么多个我同体存在根本不合理。
对方反驳道:你们中观宗难道不是这样承认的吗?
中观宗回答说:我们并不承认有一个实有的我,只承认我假立存在,这种我虽然看似存在,但经不起任何观察,没有丝毫实有的本体,而你们犊子部却并非如此,你们认为我实有存在,既然实有,那在非同时的过程中有很多个我就肯定不合理。
见者即闻者,闻者即受者,
如是等诸根,则应有本住。
对方辩驳说:见者就是闻者,闻者就是受者,比如,我在第一刹那是见柱子者,在第二刹那是听法者,在第三刹那是领受各种苦乐业报的受者,所以,见者人我也是闻者,同时也是受者,如此一来,在闻等分别诸根领受法成立之前,则应该有受者本住,不会存在人我无因生的过失。
中观宗驳斥说:这种观点不合理。如果你们承许见者、听者等受者随着所受法而次第产生,那么有多少个类别的所受法,就会有多少个受者本住,如此一来,就会有众多人我的过失,人我已经布满整个天下了。比如,有吃饭的我、上厕所的我、看书的我、背书的我、看《中论》的我、看《入中论》的我等等。
对方反驳说:我们没有这种过失,我们承许只有一个实有的我,这个我不可分割,见者就是听者,听者就是受者等。
中观宗驳斥说:这种观点不成立,可以观察,所有次第产生的受者是一体还是他体。
首先,一体不合理,因为见者以见色而成为见者、听者以听声而成为听者,每个所受法的法相完全不同,如果他们是一体,就会有离开见法仍是见者,离开听法仍是听者的过失,如此一来,世间一切都会变得混淆不清。比如,如果看书的我、听声音的我、睡觉的我和背书的我是一体,那么我在睡觉的时候,也可以看书、听声音和背书了,但这根本不可能。
其次,他体也不合理,如果是他体,那刚才背书的我就完全不是现在睡觉的我,我已经成了两个完全不同的实体法。当然,假立有两个我是可以的,比如,刚才我看书,现在我睡觉,在相续中可以假立有不同的受者存在,但如果认为有两个真正实有的受者人我,则完全不合理。
对方又辩驳说:既然不同时间有不同受者不合理,那同一时间有多个异体的受者则应该可以。比如,一个人正在一边看书,一边听录音等(我们有些道友很喜欢一边看书,一边放收音机,一边燃香,喜欢同时享受各种对境),这时他既是见者,也是听者等,所以在后来的见、听等分别所受法产生之前,人我存在就是合理的。
中观宗驳斥说:在未经观察时,在虚妄的概念中,我们也承许可以这样安立,但如果认为在同一个时间当中真正有很多实有的受者,则有很大过失。
下面就是对此进行分析。
寅二(同时有多我具过失):
若见闻各异,受者亦各异,
见时亦应闻,如是则神多。
中观宗驳斥说:如果见者、闻者、受者等可以同时存在,且各自为异体,见色的同时也可以听声音,这样则有众多人我的过失(颂词中的“神”指本住人我)。
也就是说,如果对方承许每个受者在本体上各异,并且可以同时存在,比如,见者不是闻者,闻者不是受者,它们可以同时存在,见的时候可以听,听的时候也可以见,则根本不合理。为什么?因为,一个人如果在同一个时间当中既是实质性的见者,又是实质性的闻者和实质性的受者等,就会有无数个人我的过失,甚至在一种所受法方面也会有众多人我的过失。
比如,我吃了一口米饭之后口里有三十粒米,如果每一粒米都是所吃,每一粒米也都有一个吃者,就会有三十个吃者。这三十个吃者是不是一体呢?不可能是一体。如果三十个吃者是一体,则三十个所吃也应该是一体,这样我嚼左边一粒米的时候,右边的一粒米也会被咀嚼,但这根本不合理。反之,如果认为三十个吃者是异体,就会有三十个堪布在吃,但三十个堪布吃一口饭的观点,相信谁都不会承认。
以前我读过一位大德写的一本叫《抉择未来》的书,书中说:所谓的我肯定是虚妄的,如果不是虚妄,则应该具有实质性,但实质性并不成立。比如,我是一个西藏人、我要吃东西、我要睡觉、我要做事……如果在一个身体上真的可以成立这么多个实质性的我,那在座诸位肯定不会承认,因为你们只见到了一个由身体和心相续结合的我,除此之外哪里还有其他的我?事实上,我的身体和心相续也是假立的,所谓的我根本不存在。虽然书中主要通过分析十二缘起来抉择人无我,但实际上与此处的推理完全相同。
下面我们在《中论释》上过一遍。
【壬二、破立我之因不观待:】
若离见法等,而有本住者。
亦应离本住,而有所受法。
(原译:若离眼耳等,而有本住者。亦应离本住,而有眼耳等。)
【倘若离开所领受的见法等,领受者人我却在之前存在,也即本住成立。则无疑成了离开领受者[本住],所领受的诸法存在,其理由相同的缘故。】
“受者之前所受法存在”和“所受法之前受者存在”两个推理都不合理,破法完全相同:因为受者和所受法互相观待,如果一者不存在,此观待关系就不能成立。
以法知有人,以人知有法。
离法何有人?离人何有法?
【(假设对方承许此结论,)这种立宗也是行不通的。因为,正是以所领受的法表明领受者[人我]或使其成立,也正是以领受者表明所领受的法或使其成立。】
有所受之法,领受者人我才可以成立;有领受者人我,所受之法才可以成立,如同此岸和彼岸一样。
【如果离开所领受的法,其领受者又安在呢?绝不存在!如果离开领受者,其所领受的法又在何处呢?哪里都不存在!】
表面看这样解释好像很简单,但如果像前面那样深入分析,还是比较复杂的。
【辛二、破领受者于分别所领受前成立:】
一切见等前,实无有本住,
见等中他法,异时而分别。
(原译:一切眼等根,实无有本住,眼耳等诸根,异相而分别。)
【如果对方又认为:并不是在见法等一切法之前,存在领受者---人我[本住]。】
【那又是怎样的呢?在见法等等中的见法等之外的闻法等其他某法起作用的其他时候,虽然是见法不存在之时,却能够表明或者安立领受者我。所以不存在我的安立无因的过失。】
对方认为:我正听声音的时候,我是听者,虽然这时见法尚未产生,但可以用听者来表明人我存在,所以,在见等分别领受者之前人我可以成立,没有人我无因安立的过失。
下面就要破对方这一观点。
一切见等前,若无有本住。
一一见等前,云何能知尘?
(原译:若眼等诸根,无有本住者。眼等一一根,云何能知尘?)
【既然在包括见法等在内的所有法之前,领受者都不存在。那么,在见法等各法之前,领受者又怎么能存在呢?如同在所有的树存在之前,都不存在森林,而在每一棵树存在之前,森林就更不存在。或者如同所有的沙都不存在油,则每一粒沙也不存在油一样。】
中观宗驳斥说:既然在一切见等所受法之前没有本住,那么在一一所受法之前怎么会有本住呢?就像在所有的树木存在之前不会有森林,那么在个别的松树、檀香等树木存在之前,也不会有森林一样,或者在所有的沙子当中都没有油,那么在每一粒沙子当中也不会有油。
【如果在各法存在之前都已经存在,那么在所有法存在之前又怎能不存在呢?】
反过来说,如果在每个所受法存在之前都有本住,那么在一切所受法存在之前怎么会没有本住呢?可见对方观点根本不合理。
见者即闻者,闻者即受者,
如是等诸根,则应有本住。
如果像对方所承许,在不同时间当中可以产生不同的受者本住,就会出现很多本住。
如果认为所有受者都是一体,就会出现见者离开见法也是见者,闻者离开闻法也是闻者等诸多过失。
如果认为他们是异体,则会有众多人我的过失。很多人认为,看者是我、歌者是我、听者是我、背书的人也是我,应该可以有很多个我。如果以中观宗安立名言的方式,假立有很多个我,当然是可以的,但如果像有实宗一样认为存在一个实有我的同时还有那么多我,则完全不合理。
【如果见者人我也是听闻者,同时也是受者,则在各个所领受的见法等之前,领受者[本住]自身可以存在。然而,不同行为次第的作者为一体的立论是不合理的。因为(这种立论必须建立在)离开见的听者仍然是见者,】
按照对方的观点,一个人是见者的时候也可以是听者、受者等,这样在分别所受法之前,领受者(本住)自身就可以存在,但这并不合理,如果这样承许,那听者完全离开了所听也可以是听者,受者完全离开了所受也可以是受者了,因为受者等所了知的并非他自己的所受之法。
【离开听的见者仍然是听者的基础之上(,这显然是荒诞之言)。】
下面分析在同一个时间当中,如果有很多见者,也会有很多过失。
若见闻各异,受者亦各异。
见时亦应闻,如是则神多。
【如果见者与闻者各自相异,闻者与受者也各自相异,彼此不相观待,如同马与牛一样。】
【即在见者存在的时候,闻者等等也存在。这样就有在一个相续中存在众多人我[神]的过失。】
本课思考题:
1、以什么样的推理而推知,所有所领受法的前面不成立人我?
2、以什么样的推理而了知,个别所领受法的前面不成立人我?
3、如果承许人我和法我同时存在或非同时存在,会有什么过失?
本课注释:
【109】如《宝鬘论》云:何时有蕴执,尔时有我执,由我执造业,造业复受生。
【110】所破补特伽罗由自性成立或谛实,称为人我,它是我执所耽著的境。
【111】人我执是指执著自相续五蕴为我的识。
【112】《入中论》云:慧见烦恼诸过患,皆从萨迦耶见生,由了知我是彼境,故瑜伽师先破我。
【113】总相别相:一切有为法,有总别相。总括全体状态的,称为总相;仅指个别状态的称为别相。如无常、无我,通于一切有为法,称为总相;而地之坚相、水之湿相则为别相。如房舍为总相,砖、瓦、木、石各为别相。
【114】同上
本课对应《中论释》原文:
《中论释》
——善解龙树密意庄严论
麦彭仁波切 著
壬二、破立我之因不观待:
若离见法等, 而有本住者。
亦应离本住, 而有所受法。
(原译:若离眼耳等,而有本住者。亦应离本住,而有眼耳等。)
倘若离开所领受的见法等,领受者人我却在之前存在,也即本住成立。则无疑成了离开领受者[本住],所领受的诸法存在,其理由相同的缘故。
以法知有人, 以人知有法。
离法何有人? 离人何有法?
(假设对方承许此结论,)这种立宗也是行不通的。因为,正是以所领受的法表明领受者[人我]或使其成立,也正是以领受者表明所领受的法或使其成立。如果离开所领受的法,其领受者又安在呢?绝不存在!如果离开领受者, 其所领受的法又在何处呢?哪里都不存在!
辛二、破领受者于分别所领受前成立:
一切见等前, 实无有本住,
见等中他法, 异时而分别。
(原译:一切眼等根,实无有本住,眼耳等诸根,异相而分别。)
如果对方又认为:并不是在见法等一切法之前,存在领受者——人我[本住]。那又是怎样的呢?在见法等等【44】中的见法等之外的闻法等其他某法起作用的其他时候, 虽然是见法不存在之时,却能够表明或者安立 领受者我。所以不存在我的安立无因的过失。
【44】 这里的等,是指见、闻、嗅、触等等。
一切见等前, 若无有本住。
一一见等前, 云何能知尘?
(原译:若眼等诸根,无有本住者。眼等一一根,云何能知尘?)
既然在包括见法等在内的所有法之前,领受者都不存在。那么,在见法等各法之前,领受者又怎么能存在呢?如同在所有的树存在之前,都不存在森林,而在每一棵树存在之前, 森林就更不存在。或者如同所有的沙都不存在油,则每一粒沙也不存在油一样。
如果在各法存在之前都已经存在,那么在所有法存在之前又怎能不存在呢?
见者即闻者, 闻者即受者,
如是等诸根, 则应有本住。
如果见者人我也是听闻者,同时也是受者, 则在各个所领受的见法等之前,领受者[本住] 自身可以存在。然而,不同行为次第的作者为一体的立论是不合理的。因为(这种立论必须建立在)离开见的听者仍然是见者,离开听的见者仍然是听者的基础之上(,这显然是荒诞之言)。
若见闻各异, 受者亦各异。
见时亦应闻, 如是则神多。
如果见者与闻者各自相异,闻者与受者也各自相异,彼此不相观待,如同马与牛一样。即在见者存在的时候,闻者等等也存在。这样就有在一个相续中存在众多人我[神]的过失。
所南德义檀嘉热巴涅 此福已得一切智
托内尼波札南潘协将 摧伏一切过患敌
杰嘎纳齐瓦隆彻巴耶 生老病死犹波涛
哲波措利卓瓦卓瓦效 愿度如海诸有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