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观根本慧论·中论广释 第十七课
龙树菩萨 造颂
麦彭仁波切 造释
索达吉堪布 译讲
龙树菩萨 造颂
麦彭仁波切 造释
索达吉堪布 译讲
酿吉钦布奏旦涅咪扬
宗内门兰钦波鄂嘉达
巴嘎达鄂灿吐谢莫到
敦巴特吉坚拉夏擦漏
涅庆日俄再爱香克思
加华头吉新拉意拉闷
晋美彭措夏拉所瓦得
共机多巴破瓦新吉罗
大悲摄受具诤浊世刹
尔后发下五百广大愿
赞如白莲闻名不退转
恭敬顶礼本师大悲尊
自大圣境五台山
文殊加持入心间
祈祷晋美彭措足
证悟意传求加持
顶礼本师释迦牟尼佛!
顶礼文殊智慧勇识!
顶礼传承大恩上师!
无上甚深微妙法 百千万劫难遭遇
我今见闻得受持 愿解如来真实义
为度化天边一切众生 请大家发无上殊胜的菩提心!
到昨天为止,我们已经学完了前两品。第一品有十四个颂词,第二品有二十五个颂词。
今天开始学习第三品《观六情品》。这一品只有八个颂词,我想用两天时间讲完。大家一天学四个颂词应该是可以的。学法时要有一种勇气和力量。如果让你们总述《中论》的全部内容,或者一次讲十多个颂词,可能确实有点困难,但四个颂词应该没有问题的。
三、观六情品
丁二(宣说其他特法)分五:一、抉择法我空性;二、抉择人我空性;三、抉择有实法为空性;四、抉择时间为空性;五、抉择轮回为空性。
戊一(抉择法我空性)分二:一、破法我之自性;二、破法我之能立。
已一(破法我之自性)分三:一、破处;二、破蕴;三、破界。
《中论》的藏文译本和其它有些注疏,称这一品为《观六处品》。六处即十二处[103]。波罗颇蜜多罗译师在翻译《般若灯论》时,将此品译为《观六根品》。感觉称《观处品》应该非常合理,因为里面主要对十二处的眼处和色处做了抉择。鸠摩罗什大师将本品译作《观六情品》,“情”应该也是“处”的意思。
庚一(破处---观六情品)分二:一、以理证广说;二、以教证总结。
辛一(以理证广说)分二:一、说他宗;二、破彼宗。
壬一(说他宗):
有部、经部等唯识宗以下的宗派,认为万法是实有存在的。唯识宗在汉地很兴盛,很多人主修唯识。但唯识的有些观点在中观理证面前其实并不究竟。有些人认为,玄奘大师着重弘扬唯识宗[104],所以唯识的见解要比中观高。实际上,这只是对两个宗派未深入研究所产生的想法而已,不可能举出任何证据。在龙猛菩萨的中观理证面前,唯识宗的有些观点很难立足,因此这一说法并不是很合理。
下面首先讲他宗观点,他宗主要指有部宗。他们认为:按照佛经和《俱舍论》的观点,十二处是存在的,分为内六处和外六处;内六处,即眼耳鼻舌身意六根;外六处,即色声香味触法六尘;既然内、外六处存在,那么万法皆空的说法就不合理。
由此看出,大家学习《俱舍论》还是很有必要的,否则连十二处都分不清楚。
眼耳及鼻舌,身意等六情,
此眼等六情,行色等六尘。
有部宗认为:眼耳以及鼻舌身意六情是存在的(六情又叫内六处或六根),此眼等六情分别行于色声香味触法六尘(六尘又叫做外六处或六境,古时经常称六尘)。
也就是说,对方认为眼耳鼻舌身六根是存在的,而眼根的对境是色法、耳根的对境是声音、鼻根的对境是香处……所以六境也真实存在。既然如此,眼睛见色法、耳朵听声音以及其它四根取四境也必然存在。
下面中观宗就要破斥对方这一观点。
壬二(破彼宗)分二:一、以理证广说破他宗;二、以此理类推其他。
癸一(以理证广说破他宗)分二:一、破眼为见者;二、破识为见者。
子一(破眼为见者)分二:一、推理;二、观察是否见者。
丑一(推理)分三:一、立宗;二、立正因;三、摄义。
寅一(立宗):
刚才有部宗认为,按照佛经和《俱舍论》的观点,六根和六境是真实存在的。既然如此,六识自然而然也会产生(颂词中说得不是很明显,但应该含有此意)。对方认为眼根、色法、眼识都真实存在而非为空性,同样的道理,耳根和声音存在的缘故,耳识也会出现……总之,六根、六境、六识,即所有十八界[105]之法都真实存在。
中观宗认为这种说法并不合理,他们从十二处中首先挑出眼根和色法,先破对方眼根见色法的观点。
颂云:
是眼则不能,自见其己体。
中观宗驳斥说:你们认为眼根能见到色法,眼根、色法两处都存在,但这种观点根本不合理,因为,这样的眼根不能自己见到自己的本体。
大家可能觉得这个推理有点奇怪,“眼根不能见色法,因为眼根自己不能见自己”,这个因好像不能成立吧?下面中观宗还会对此做详细分析。
众所周知,眼根肯定不能见到自己。《楞伽经》云:“犹如剑自刃,不能斩自锋,指不触自尖,心不见自心。”意思是,剑锋不能斩断自己,指尖不能接触自己,心也不能见到自己。《宝积经》[106]中也有轻健者不能骑在自己肩上等说法。所以自己根本不可能见到自己。这一点对方也不得不承认。
若不能自见,云何见余物?
中观宗反问道:如果眼根不能自己见自己,那你们为何说它能见到其余的事物(色法)呢?
在推证的时候,一般先要列出一个推理公式,比如“声音是无常,所作之故”。整个推理过程是要立一个宗。推理是否正确,就要进一步以中观或因明的方法进行观察。
此处是怎样推断的呢?有实宗认为:眼根可以见到色法。龙猛菩萨反驳说:眼根不能见色法,因为眼睛不能见自己之故。月称论师的《显句论》云:因为眼睛不能见自己,所以也无法见他法,如同瓶子。他用了瓶子作比喻,因为瓶子无法见自己,所以也不可能见到柱子、人等他法。
很多人可能认为,虽然眼根不能见自己,但以此根本破不了眼根见其他色法的事实,眼根一定有见他法的能力。但这种想法并不成立,以下面的理证就可将其推翻。
寅二(立正因):
火喻则不能,成于眼见法。
去未去去时,已总答是事。
这时有部宗举出了一个火的比喻,想以此建立眼根能见他法的观点。他们辩驳说:虽然眼根不能见自己,但可以见其它色法,就像火虽然不能燃烧自己的本体,因为其本体就是火,但却可以燃烧木柴、衣服、房屋等他物,所以,你们中观派的观点不能成立。
中观宗驳斥说:用这个火的比喻并不能成立眼根能见其它色法的观点。用第二品中的已去、未去和去时的推理,就已经总的答复了不能见的道理。
这是怎样推的呢?可以用《观去来品》中“已去无有去,未去亦无去,离已去未去,去时亦无去。”的推理进行遮破。这一颂是抉择已去、未去、正去的道路上都无有去。将颂词中的“去”改为“燃”,即可抉择已燃、未燃、正燃的木柴上都没有燃。
也可以将“去者则不去,不去者不去,离去不去者,无第三去者”的颂词改为“燃者则不燃,未燃者不燃,离燃未燃者,无第三燃者。”以此来抉择燃不存在。
总之,从所燃的木柴和能燃的火两方面观察,所谓的燃根本不能成立。既然“燃”不成立,那么对方以火喻来建立眼根见色法就根本不合理。
在分析时,大家一定要懂得中观应成派的不共三大因,否则很多问题理解起来都会有困难。比如,《入中论》在破他生的时候指出:如果他生存在,则火焰当中也可以产生黑暗。很多人认为这个说法不能成立,有些法有产生某法的能力,而有些法并没有产生此法的能力,火焰根本没有产生黑暗的能力,怎么可能产生呢?大家在这些问题上经常产生怀疑。但如果通达了中观应成派的不共三大因,就会知道,在胜义当中,火焰、能力、黑暗等诸法的自相都不能成立,因此根本没有所谓的他生。通过一种心平气和的辩论,就能把对方的观点完全推翻。
应成派不共三大因的推理和因明的推理比较类似。
因明推理的因有相似因和真因两种。相似因不能建立正确的立宗,即不能以此推断而得出正确的结论或说明完整的事物,因此叫做假比量。相似因分为三种:不成因[107]、不定因[108]和相违因[109]。真因是真正的能立之因,依靠它可以对事物进行正确判断,因此叫做真比量。真因分为不可得因[110]、自性因[111]和果因[112]三种。
应成派的不共三大因,是一个以对方承许的根据推翻对方观点的强有力的推理,其推理能证成对方立宗的根据为不定相似因。慈诚罗珠堪布的《中观根本慧论》讲记对这部分内容阐释得比较详细。大家可以参阅。
下面我介绍一下应成派的不共三大因。依此可以推翻有实宗的任何一个观点。
汇集相违应成因,意思是,汇集对方相违的观点,以此遮破对方。
比如,刚才对方认为,眼根可以见他法。
中观宗驳斥说:眼根不能见其他色法,因为眼根自己不能见自己之故。为什么中观宗这样说呢?因为对方所谓的“见”是自性成立的见,既然自性成立,它就应该能见自、见他。然而,对方也承认眼根见自己是根本不可能的事情。由此,中观宗便汇集对方前后相违的语言,将其作为所破。
有实宗认为这种说法肯定不成立,他们回答“不定”,眼根虽然自己见不到自己,但不一定见不到他法。
这时中观宗就运用第二大应成因---是非相同应成因来破斥。
二、是非相同应成因(亦称根据相同应成因),即以同等的根据,推出同等的结论。
中观宗驳斥说:如果你们承许眼根具有见色法的自性,那眼根就不仅能见他法,也能见自己,因为眼根自己和他法都是色法,根据相同之故。并且,如果眼根不能自见却能见他,那么不能自见的瓶子也应该能见他法了,因为眼根和瓶子都是色法且都不能自见,根据相同之故。
如果对方比较聪明,这时就会醒悟过来,不再辩下去;如果仍然辩驳,我们还可以用是非相同应成因来继续破斥。
对方找了三个理由进行反驳:1、眼根虽然不能见自己,但肯定能见到他法,这是一种自然缘起规律;2、眼根没有见自己能力,但却有见瓶子、柱子等他体法的能力;3、眼睛见房屋、瓶子等是现量见,你们中观派不能否认这一现实。
中观宗驳斥说:(1)观察胜义时必须将缘起规律全部破除,前面已经观察过,缘起生根本不存在;(2)所谓见的能力也不存在,如果存在,它与眼根是一体还是异体?实际上无论一体异体都不合理(如果是一体,则眼根就是能力,这样不需要光明等他缘也应该可以见到色法,但这与事实相违;如果是他体,就成了能力见色而非眼根见色,如此说明对方承许眼根能见色法就不合理);(3)所谓的现量见也不成立,因为观察胜义时,眼耳鼻舌等现量都不是正量,所谓现量根本不存在。
因为对方也承认不存在的法,不能成为因,这样他们所举的三个法就不是因,而是非因,因为并不存在之故。实际上在胜义当中,因和非因完全相同,白色和黑色、有和无、是和非也完全一样,因为都不存在。
总而言之,当中观宗提出第二种观点,对方以三个理由回答不定的时候,他们说不定的是非(因和非因)完全相等,都无法安立自己的观点,因为都不存在的缘故。至此,中观应成派用第二大因---是非相同应成因便将对方的观点完全破除。
这时对方还固执地认为,眼根虽然不能见自己,但肯定能见到他法。他们把这一观点作为所立,把火喻作为能立,想以能立所立的方式来建立自己的观点。但这也不合理,中观宗用应成派第三大因---能立等同所立不成因便可将其遮破。
三、能立等同所立不成因,即能立和所立一样都不成立。此因在中观很多论典当中都有介绍。
对于刚才对方提的三个观点,我们也可以用能立等同所立不成之应成因来破。
比如,中观宗说:眼根不能见他法(所立),因为自己不能见自己之故(能立)。
对方说:“不定”,眼睛虽然不能见自己但能见他法(所立),因为1、这是一种缘起规律;2、眼根没有见自己能力,但却有见瓶子、柱子等他体法的能力;3、眼睛见瓶子等是现量见。(能立)
因为前面已经观察了,对方这三个能立本身都不成立,根本无法证成所立。本来所立尚未成立,需要用能立(一个成立的道理)来建立所立,但现在能立自己都不成立,这样能立、所立在不成立这一点上已完全相同。
又比如,颂词中对方辩驳说:眼根虽然不能见自己但可以见他法(所立),这与火虽然不能燃烧自己却可以燃烧他物的道理一样(能立)。
我们可以反驳说:如果你们的能立---火的比喻成立,那所立---眼根见他法也可以成立,但实际上,能立火喻自己还像石女的儿子一样不成立,怎么可能证成所立呢?能立和所立在不成立这一点上完全相同。
为什么火喻不成立呢?因为,如果火能燃烧他物,那么是燃者燃,还是非燃者燃,或是燃者、非燃者以外的其他者燃呢?观察之后,所谓的“燃”根本不成立,以此就遮破了火喻。既然这一能立不成立,那就无法证成眼根见他法的所立。
总之,无论对方举出什么能立(理由),首先观察此能立是否成立,如果不成立,那和所立在不成立这一点上已成了一模一样。
当运用不共三大应成因进行胜义观察时,即使遍寻整个三千大千世界,也不可能找出任何万法不空,或者眼根能见色法的依据。最后对方只能哑口无言,再没有任何办法辩驳。
这种推理方式非常重要,以此可以把对方能辩的范围逐渐缩小,最后无论对方举出何种能立,中观宗都能以理证来遮破。比如刚才的推理:对于有实宗眼根能见色法的观点,中观应成派首先驳斥说,眼根不可能见色法,因为不能见自己之故。对方觉得很可笑,认为眼根虽然见不到自己,但肯定能见他法。他们举出很多例子来说明,比如,火虽然不能燃烧自己,但却可以燃烧他物;灯虽然不能照亮自己,却可以照亮他法等等。但一经观察,所谓的“燃烧”、“照亮”等法本身并不成立,完全等同所立。
月称论师在《显句论》中主要通过驳斥数论外道的观点来说明。数论外道认为:果在因上是存在的,有时是以明显的方式存在;有时是以不明显的方式存在。比如,稻芽在稻种上是存在的,发芽后是以明显的方式存在,发芽前是以不明显的方式存在。但这种观点并不合理,因为依靠中观一体异体等方式进行观察,明显或不明显的果根本不存在,因此对方的能立不能成立,完全等同于所立。
如果通达了中观应成派的三大因,那么破自生他生、灯火关系、自证等都会非常容易,因为道理完全相同。
初看时,有些中观推理好像并不能成立,有些人由此产生怀疑:“这应该是相似因吧,好像无法成立啊,月称菩萨和龙猛菩萨当时是不是没太注意才这样说呢?不要说破外道,连我自己都说服不了。”其实我们不能这么想,如果你觉得破不了,那能否举出例子反驳呢?事实上,根本找不出任何依据。中观理证是一种非常公正的推断。
寅三(摄义):
见若未见时,则不名为见,
而言见能见,是事则不然。
从过去、现在、未来三时,或者从能见、所见方面无论怎样观察,所谓的见都不可能得到。见者若不能见到色法,则不能将其命名为见者,因而,对方说见、能见等法存在是完全不合理的。
对方认为眼根能见色法,所以是自性见者。我们通过上面两颂已经破了对方观点:一、眼根不能自见,所以不能见他。这是以立宗的方式说明自性的见者应该能见一切法,如果不能自见,就不可能有见的自性。二、遮破火喻的能立且建立正因,即以过去、现在、未来三时的观察遮破了火能烧他物的观点,以此也说明了眼根不可能见到他法。本颂是摄义:见者若不能见色,那就不是见者,如果还说它能见色则不合理。
很多人经常说:“我见到了某人”“我已经见到了某某师父”……但用上面的中观方法详细观察之后,所谓的见根本得不到,也就是说,你其实并没有真正见到这些人。
本颂也可作为第三种遮破方式:如果对方还认为眼根能见色,那眼根见的时候叫见者,不见的时候就不能叫见者,比如,在黑暗当中,或者闭眼的时候,眼根就见不到色法,这个时候它就不能叫见者。这样,眼根并非恒为见者,它有见和未见的差别。不是恒为见者就不是自性见者,不是自性见者还说见者能见就不合理。
下面宣讲《中论释》的内容:
【丁三(观六情品)分二:一、经部关联;二、品关联。】
【戊一、经部关联:】
【《般若经》云“眼以眼空”等诠释了无有十二处的道理。】
《般若经》云:“眼以眼空”,即眼睛本身以眼睛来空。很多人都不明白这句话的意思。但如果通达了中观推理,就会懂得其中内涵,了达万法皆空的道理。这时就会感觉眼空而见不到色法、耳空而听不到声音等道理非常合理,定解自然而然就会生起。
【戊二、品关联:】
【如果认为:十二处是存在的。“见、闻、嗅、觉、触、意”的眼等六根[情],以及它们的行境---色境等六处[尘]是存在的。】
有部宗认为:十二处是实有存在的,即眼耳鼻舌身意六根(内六处),及其对境---色声香味触法六尘(外六处)都真实存在。
【为了证明处不存在,而宣说本品。】
中观应成派为了破斥对方这一观点而宣说了本品。
【(品关联)分三:一、破承许根为见者;二、破承许我或识为见者;三、以此理亦可破斥其他立宗。】
【己一、破承许根为见者:】
眼耳及鼻舌,身意等六情,
此眼等六情,行色等六尘。
【如果有人认为:虽然在此有遮破去法等等的如前种种所说,但据《俱舍论》记载:见、闻、嗅、觉、触乃至意识之间的眼等六根,以及它们的所行处[行境]---所见色境等六境,即为十二处。所以,十二处应当存在。】
对方(主要指有部宗)认为:虽然你们中观宗遮破了来去等法,但根据《俱舍论》的观点,十二处应该是存在的。
那天讲《俱舍论》的时候,我说过:“虽然现在我们需要建立六处、十二处等说法,但以后学《中观根本慧论》时,就要把这些全部破掉。它们只是在安立名言时暂时建立的概念而已。”现在龙猛菩萨就要把我们相续中《俱舍论》的所有概念全部破除。
下面开始破十二处。
是眼则不能,自见其己体。
若不能自见,云何见余物?
【事实并非如此。对方所谓“眼为见者”的说法,如同火与暖热以及水与湿润一样,(是观待而成立的。)但对于眼根本身而言,所谓的“见”,应当是在不观待的情况下,以自性而成立的。】
中观宗驳斥说:如果眼根具有见色法的自性,如同火具有热性、水具有湿性一样,那么在不观待任何外缘的情况下,这种自性也应该可以成立,但实际却不能成立。
【《中观四百论》云:“一切法本性,先应自能见,何故此眼根,不见于眼性?”】
《中观四百论》中也有类似的教证,意思是说,如果眼根见的自性真正存在,就应该可以恒时照见一切色法,即不仅能见到其他法,也能见到自己,因为眼根本身也是色法,也应该成为它自己的所见色境,而不应有任何变化。但实际上眼根并不能见到自己。由此可知,所谓的见,只是众生的一种分别念而已,并不真实存在。
【因此,如果眼根自己能够看见自己,那么这种见解就可以成立。但是,如同水具暖热性及火具湿润性一样,眼根自己能够看见自己的情形是根本不存在的。因此,所谓的“见”也丝毫不可成立。这样一来,眼根也就不能见到他法。】
总而言之,因为眼根不能见自己的缘故,所以见他法也不可能。
【作为见色法的眼根,对于其本身并不能自见,因为其无有对境或者说是自己对自己起作用相违的缘故。】
自己不能对自己起作用,或者自己不能见自己,这一点是对方也承认,我们也承认的。
【既然对自己不能见或者远离了见法,那么,彼等又怎么能见其他蓝色等色法呢?如同耳根一样。】
既然眼根不能见自,又怎么可能见到蓝色等其它色法呢?如同耳根不能见色法一样。
《显句论》中说:眼根不能见自己的原因有两点,一、相违;二、不得。意思是,眼根不能见自己,因为自己对自己起作用相违的缘故,再者,眼根要见自己也得不到对境。为什么呢?因为包括眼根在内的所有对境色法,虽然在名言当中如梦如幻地存在(这一点中观应成派也承认),但在胜义当中根本不成立。
分清胜义和名言非常重要。如果我们问龙猛菩萨:“您今天看见印度南方的吉祥山[113]了吗?”龙猛菩萨肯定会很爽快地回答:“见到了,见到了。”如果我们问应成派的创始人月称菩萨:“您在那烂陀寺显示神通的时候,那里有很多比丘,您见到了他们了吗?”他可能会说:“在名言当中见到了,但在胜义当中见的自性肯定不成立。”如果我们说见的自性成立,那月称菩萨必定会一一破斥的。
火喻则不能,成于眼见法。
去未去去时,已总答是事。
【如果对方又认为:虽然不能见自己,但与能见他体并不相违。犹如火虽然不会燃烧自己,却能燃烧其他的木柴一样。为了“虽然不能见自己,却能见他体”以本性能够妥为成立而安立的火喻,并不能使其论点成立。】
对方想用火的比喻进行反驳,但此喻同样不能成立。
【关于此理,以前面已经对已去、未去以及去时三种去所进行的观察就可以说明。因为火的比喻与其义所表达的见都是观待而成立的。所以,通过对去的观察,就足以对包括见在内的所有问题都予以了回答。】
如果“火燃烧他物”在胜义中成立,火喻就破不了,但用第二品已去、未去、去时等推理,完全能遮破火喻及其喻义---眼根见他法。
【也就是说,因为火也有已燃、未燃等等划分方式,通过“燃者则不燃,未燃者不燃,离燃未燃者,无第三燃者”等对所燃的木柴;】
可以从所燃、能燃两个方面进行观察:首先从所燃方面观察:已经燃完的木柴上不可能有燃;未燃的木柴上也不可能有燃;正在燃烧的木柴上同样无有燃。为什么呢?因为如果木柴已经燃完,变成了灰烬,上面就不可能再有燃;如果木柴尚未燃,仍是木柴,上面也不可能有燃;而除此之外,木柴并没有正在燃的状态。为什么呢?可以将木柴细分为无分微尘进行观察:若微尘仍存在,就是未燃;若不存在,则是已燃;而除了存在和不存在以外,微尘不可能再以其它的方式存在,因此既不是已燃,也不是未燃的正燃微尘无论怎样观察也不可能得到。由此推出,所谓的正在燃根本不存在。
也可以从能燃方面观察:首先,燃者燃不成立,因为燃者本身已有一个燃的行为,这样就不能再有一个燃的行为,否则就会有两个燃、两个燃者的过失;未燃者燃也不成立,因为既然其本身并不是燃者,那就不可能燃;而除了燃者和未燃者以外,并无第三类燃者,因此更不可能有燃。
从所燃和能燃两方面观察之后,所谓的燃根本不成立,以此就破了对方的比喻。
【以及通过“已见则不见,未见亦不见,离见未见者,无第三见者”等对所见的外境色法,以三时进行观察抉择,其理证要点都是一致的。】
对“眼根见色法”也可以这样观察。比如,眼睛看见前面这根柱子。
首先分析所见柱子:从过去、现在、未来三时进行观察,已经见完的柱子上不可能有见,因为已经见完之故;未见的柱子上也无有见,因为见尚未产生;而除此之外,并没有正在见的柱子,可以将柱子细分为无分微尘进行观察,若微尘已被见到,就是已见;若微尘未被见到,就是未见;除了已见和未见的微尘以外,并没有其它所谓正见的微尘,由此,正在见也不可能得到。
从能见方面也可以观察:如果是见者,则不可能见,因为安立见者需要一个见的行为,如果见者再见,就会有两种见的行为、两个见者的过失;未见者也不可能见,就像瓶子不可能见一样;除了见者和未见者以外的第三种见者根本得不到。
【我们还可以通过“已燃者不燃”等对能燃者火焰,以及“已见者不见”等对能见的眼根,以三时进行分析(,从而抉择其自性不存在)。】
见若未见时,则不名为见,
而言见能见,是事则不然。
【在对自他毫许未见时,则不能称其为见。因此,“以存在自性的眼睛看见色法”的彼等说法,又岂能合理呢?如同柱子一样。】
通过三时观察能见和所见,就会了知,所谓的见根本不存在,因此,“以存在自性的眼睛看见色法”等说法完全不合理。
本课思考题:
1、本品品名的翻译有何不同说法?你如何理解?
2、本品主要宣说了什么道理?
3、有部宗怎样承许十二处的存在?中观宗如何以“眼见”为例破斥他们?
4、以火喻说明中观的三个不共因。
5、如何以三时观察燃者与所燃、见者与所见不成立之理?
本课注释:
【103】十二处:眼耳鼻舌身意六根,加色声香味触法六尘,合称为十二处。处是出生之义,即由六根六尘出生六识,则六根、六尘、六识便合称十八界。
【104】玄奘大师建立的法相宗主要宗承四分唯识教义,广宣万法唯识的法义,认阿赖耶识如种子,能生心色等法,万有皆为识所变现,诸识的转变,唯由阿赖耶识而起。法相宗所依持的根本经典有《解深密经》、《成唯识论》、《华严经》、《入楞伽经》、《摄大乘论》、《十地经论》、《集量论》等。
【105】十八界:眼耳鼻舌身意六根、色声香味触法六尘,以及眼识、耳识、鼻识、舌识、身识、意识六识,合称为十八界。六根对六尘发生六识,这就是十八界互相的关系。
【106】《宝积经》中佛陀说,剑不能自割,一把宝剑可以割其它东西,但却不能割自己;手指的指尖也无法触自己;即使一个很轻健的人,也不能骑到自己的肩膀上。
【107】不成因:在宗法上,所运用的因不存在、不成立。
【108】不定因:宗法虽然成立,但会产生犹豫的因。
【109】相违因:因在宗法上成立,而与所立决定相反。
【110】不可得因:真因之一,是遮破所破的因。分为本体不可得因和相违可得因。本体不可得因,即本来这个东西只要存在就一定可以见到,但并没有见到,所以它不存在;“前面不可能有强大的冷触,因为强烈的热触存在之故。”以此方式来遮破相违的法,就是相违可得因的比量推理。
【111】自性因:依同体相属来建立的推理,比如“柱子无常,所作之故。”
【112】果因:依靠彼彼相生的关系来建立的推理,比如:“山上有火,有烟之故。”以果(烟)来推之因(火)的存在,就是果因。
【113】印度吉祥山:龙猛菩萨晚年居住之地,位于印度南方阿摩罗缚底大塔西北50公里,最后尊者在那里示现圆寂。
本课对应《中论释》原文:
《中论释》
——善解龙树密意庄严论
麦彭仁波切 著
三、观六情品【24】
【24】 本品藏文原意为观处品,因本意相差不大,故尊重鸠摩罗什原译,未作改动。
丁三(观六情品)分二:一、经部关联; 二、品关联。
戊一、经部关联:
《般若经》云“眼以眼空”等诠释了无有十二处的道理。
戊二、品关联:
如果认为:十二处是存在的。“见、闻、嗅、觉、触、意”的眼等六根[情],以及它们的行境——色境等六处[尘]是存在的。
为了证明处不存在,而宣说本品。
(品关联)分三:一、破承许根为见者;二、破承许我或识为见者;三、以此理亦可破斥其他立宗。
己一、破承许根为见者:
眼耳及鼻舌, 身意等六情,
此眼等六情, 行色等六尘。
如果有人认为:虽然在此有遮破去法等等的如前种种所说,但据《俱舍论》记载:见、闻、嗅、觉、触乃至意识之间的眼等六根,以及它们的所行处[行境]——所见色境等六境,即为十二处。所以,十二处应当存在。
是眼则不能, 自见其己体。
若不能自见, 云何见余物?
事实并非如此。对方所谓“眼为见者”的说法,如同火与暖热以及水与湿润一样,(是观待而成立的。)但对于眼根本身而言,所谓的“见”,应当是在不观待的情况下,以自性而成立的。
《中观四百论》云:“一切法本性,先应自能见,何故此眼根,不见于眼性?”因此,如果眼根自己能够看见自己,那么这种见解就可以成立。但是,如同水具暖热性及火具湿润性一样,眼根自己能够看见自己的情形是根本不存在的。因此,所谓的“见”也丝毫不可成立。 这样一来,眼根也就不能见到他法。
作为见色法的眼根,对于其本身并不能自见,因为其无有对境或者说是自己对自己起作用相违的缘故。既然对自己不能见或者远离了见法,那么,彼等又怎么能见其他蓝色等色法呢?如同耳根一样。
火喻则不能, 成于眼见法。
去未去去时, 已总答是事。
如果对方又认为:虽然不能见自己,但与能见他体并不相违。犹如火虽然不会燃烧自己, 却能燃烧其他的木柴一样。
为了“虽然不能见自己,却能见他体”以本性能够妥为成立而安立的火喻,并不能使其论点成立。关于此理,以前面已经对已去、未去以及去时三种去所进行的观察就可以说明。因为火的比喻与其义所表达的见都是观待而成立的。所以,通过对去的观察,就足以对包括见在内的所有问题都予以了回答。
也就是说,因为火也有已燃、未燃等等划分方式,通过“燃者则不燃,未燃者不燃,离燃未燃者,无第三燃者”等对所燃的木柴;以及通过“已见则不见,未见亦不见,离见未见者,无第三见者”等对所见的外境色法,以三时进行观察抉择,其理证要点都是一致的。
我们还可以通过“已燃者不燃”等对能燃者火焰,以及“已见者不见”等对能见的眼根, 以三时进行分析(,从而抉择其自性不存在)。
见若未见时, 则不名为见,
而言见能见, 是事则不然。
在对自他毫许未见时,则不能称其为见。
因此,“以存在自性的眼睛看见色法”的彼等说法,又岂能合理呢?如同柱子一样。
所南德义檀嘉热巴涅 此福已得一切智
托内尼波札南潘协将 摧伏一切过患敌
杰嘎纳齐瓦隆彻巴耶 生老病死犹波涛
哲波措利卓瓦卓瓦效 愿度如海诸有情